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42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关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达54.1万人,创历史新高,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就业工作任务艰巨繁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实现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有新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近年来,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高校毕业生身上。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措施发挥最大效应。从6月上旬开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集中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二、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紧紧抓住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机遇,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努力增强公共服务事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能力,各地要挖掘潜力,购买一批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对已经开发的岗位要保持稳定并有效利用。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继续统筹实施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要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对到省会及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年底,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8号)规定执行。对当年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统一按省规定的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补贴。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三、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做好服务接续。各地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力争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率和有就业服务需求毕业生接受服务率达到100%。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二)推进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逐步增加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岗位比重,使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够参加就业见习。要加大对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政策扶持,落实好见习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地方政府应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强化就业见习效果评估,对留岗率高的见习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提高见习人员留岗率,让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三)加强技能培训。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就业帮扶。各地、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完善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对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离校前要全部发放到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低于其实际缴费的1/2、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抓紧开展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加强创业引领。2014年至2017年,在全省引领不少于5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其中2014年不少于1万人。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使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学生都能得到创业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大学生都能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帮助和扶持更多大学生自主创业,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业比例。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二)降低准入门槛。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实行税费减免。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加大金融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的额度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补助。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大力推进青年创业贷款和大学生“村官”贷款覆盖范围,多渠道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设立创业引导资金。各地要根据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大学生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大学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强化孵化服务。各地要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现有园区和孵化基地的优势,建立一批适合不同阶段大学生创业的全方位、阶梯型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进一步加强创业场地、创业设施等硬件建设,落实对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政策,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载体建设,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创业园。教育部门要继续建设好50个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

五、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从2014年起,各高校要发布本校的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创业情况监测制度,推动形成就业与招生、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偏低专业的招生计划。

  (二)积极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推动行业特色本科高校、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和新建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加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衔接,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育人,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校产合作、校地合作”,高校要加强与企业、大学科技园、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地方政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六、大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一)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促进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提供更加充分的岗位信息,增强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教育部门要开展“走进百所高校、办好千场讲座、服务百万学生”公益巡讲活动,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学科和就业指导队伍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等担任就业导师,在全省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切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

  (二)促进供需信息有效对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及求职需求,优化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要充分发挥校园招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多渠道作用,组织实施好百所高校就业联动计划,精心组织就业政策宣传月、就业促进月、就业服务月、网络招聘月、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服务活动,进一步拓宽信息交流渠道。着力完善日常招聘、专场招聘、网络招聘“三位一体”交流平台,更多组织专业化、小型化、网络化的招聘服务。主动适应高校毕业生的求职特点,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服务,切实建好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积极利用微信、微博、手机APP、短信等形式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信息,增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吸引力与有效性。

  (三)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主办的就业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以及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为本地户籍毕业生和在当地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各地应简化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除反映毕业生基本情况的必备材料外,不能因为缺少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影响档案的正常转递。

七、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目标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将思想与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制度,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要进一步健全公共投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重要标准予以统筹考虑。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坚持政策宣传、形势宣传、理念宣传、典型宣传、服务宣传“五位一体”,通过组织宣讲报告、在线访谈、广场咨询、系列座谈以及开设专题栏目、主题网页、服务窗口等,全方位、多形式、高密度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优惠措施,使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及典型经验,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研〔2023〕13号 
  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基〔2023〕4号 
  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计〔2023〕44号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 知 教师〔2023〕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2〕609号 
  关于开展2023年朝阳区非京生源毕业生引进需求申报工作的通知 
  石景山区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领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关于首次乘机旅客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2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防汛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教建〔2023〕9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29号 

 关键字
  毕业生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  创业  工作  做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17号

 关于高等学校做好2023年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科信厅函〔2023〕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2〕3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22〕2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个人)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促进2016届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教办函〔2016〕17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关于实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京残发〔2016〕4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办〔2016〕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3〕28号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4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5〕121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8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4〕27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