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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京教学〔2016〕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京教学〔2016〕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规范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学生转学工作,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转学条件

  (一)转学理由。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条件要求。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入学校不高于转出学校的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申请转学的研究生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拟转入非生源地区高校的(研究生因导师调动的除外);

  8.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9.跨学科门类的;

  10.应予退学的;

  11.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

  本着规范、公开的原则,市教委转学确认程序如下:

  (一)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报送学生转学材料;

  (二)工作人员对照材料清单对学校提交的转学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材料齐全的由经办人签字后转市教委学生处;

  (三)市教委学生处对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就读学校、专业、层次、入学年份、录取分数等)、转学理由、转学条件、转学材料等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将材料退回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四)复核合格的,由市教委相关责任人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

  (五)市教委学生处将复核合格的拟转学汇总名单(见附件2)在北京市教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教委学生处反映,邮箱:ptgxzx@163.com;

  (六)公示没有异议的,经市教委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每年两次);

  (七)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转学的,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不同意转学的,将材料退回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八)确认转学的结果在北京市教委网站予以公告。

三、转学材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请转学应由转出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转学材料,学校要认真审核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此表可在市教委网站下载);

  (二)学生转学申请;

  (三)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在转学学生姓名处加盖学校招生部门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四)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

  (五)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的校长会议纪要;

  (六)转出学校对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公示的情况说明,同时说明该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七)转入学校对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公示的情况说明;

  (八)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转出、转入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

  (九)研究生转学需附拟转入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导师调入证明;

  (十)转入学校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拟转入专业的学科水平不高于转出学校的专业学科水平;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体要求

  (一)为遵循教育规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市教委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受理学生转学事项,时间为每年的1月(工作日)和7月(工作日),其他时间不受理。

  (二)各高校要建立健全转学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对转学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接受学生、社会的监督。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高校要站在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的高度重视学生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校的学生转学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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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等  学校  学生  转学  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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