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北京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现发布《北京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1990年5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持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的二次给水设施(包括高低位水箱、水泵、供水管道等,以下统称给水设施)及其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防疫站在同级卫生行政机关领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给水设施的设计须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给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公用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具体设计要求,按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给水设施的建设必须按设计施工,保证质量。

  给水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清洗、消毒,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报检查。经卫生检查和水质化验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防疫站发给《高层建筑给水设施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供水部门凭卫生许可证开始供水;对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卫生防疫站不发给卫生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七条 给水设施的材质、涂料和使用的除垢剂等,须符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严防污染水质。

  第八条 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维护管理该建筑公共设施的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该建筑的所有权单位负责。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所有的,由共有单位共同负责。

  第九条 管理单位须有必要的消毒设备,设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保持给水设施周围的环境整洁,至少每两年对给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

  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卫生、环境保护和供水部门。

  第十条 给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管理人员的健康检查由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防疫站负责。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每年将卫生许可证交原发证的市或区、县卫生防疫站复验。市、区、县卫生防疫站应自接到复验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复核完毕,对复验合格的,发给新证;不合格的,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市、区、县卫生防疫站应加强对给水设施的监督管理,每两年对给水设施供水进行一次水质化验,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水质污染或其他损害的,由卫生防疫站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水质污染或其他损害的,由卫生防疫站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元(含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给水设施的设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新建给水设施的单位不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的;

  三、建设给水设施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涂料或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除垢剂的;

  四、违反给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等卫生管理规定的;

  五、给水设施管理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按规定申请卫生许可证年度复验的;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水质污染时,卫生防疫站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有权采取封闭供水设施、通知供水部门停止供水等控制措施,并可暂扣卫生许可证,责令限时排除污染,经检验合格,恢复供水。停止供水时,由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负责解决供水问题。由于污染水源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赔偿。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市、区、县卫生防疫站及其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严肃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5月15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未申领卫生许可证的,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水设施,由卫生防疫站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治理。


 关联内容
  关于发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96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31号 
  关于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京房公积金发〔2023〕30号 
  《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23〕306号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3〕1号 
  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有关意见的函 京规自函〔2023〕1715号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3〕299号 
  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消防〔2023〕72号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8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7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3〕253号 
  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22号 
  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建发〔2023〕21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的通知 

 关键字
  饮用水  管理  建筑  北京市  高层  监督  生活  卫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 31 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75号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京政发〔2016〕55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门政发〔2015〕3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京政发〔2015〕33号

 北京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