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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适用房试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行京发[2009]85号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适用房试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行京发[2009]85号

  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各处室、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各处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指示精神,支持北京市政府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进度,解决首都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经济适用房试点项目贷款的有关规定,经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区县政府、开发主体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适用房试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适用房试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指示精神,支持北京市政府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进度,解决首都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房试点项目贷款的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确认的房山区城关槠榆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房山区长阳镇北部组团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海淀区吴家场经济适用房等三个试点项目以及试点项目取得成功后推广的北京市其他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第二章 试点贷款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房创新贷款模式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人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开发银行等部门共同研究和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采用“收益权质押加专项账户监管”方式。即经济适用房开发主体将经济适用房项目项下全部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向开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在开发银行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归集项目资本金、贷款资金和销售收入,账户资金接受开发银行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的共同监管。

  (二)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取得前可发放项目所需贷款总额的50%。

  (三)在人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指导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与开发银行共同搭建资金监管平台,对项目资本金(不含贷款到位前已投入资本金)、贷款资金和销售收入的归集与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四条 对纳入北京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经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审核与推荐,可向开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房试点贷款支持。

第三章 贷款发放管理

  第五条 发放贷款的程序

  (一)贷款经开发银行评审承诺,在签订借款合同及发放条件具备后可以发放贷款;

  (二)在项目评审条件需进一步落实或贷款承诺前,如属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当地政府急需推进的重点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申请开发银行短期搭桥贷款。短期贷款发放后,借款主体应协助开发银行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尽快落实项目中长期贷款条件。

  (三)借款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情况提出书面的项目贷款发放申请,申请中需列明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申请发放的贷款资金金额、时间及主要用途等。

第四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六条 项目开发企业在开发银行开立专项账户,进行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结算,由开发银行对该账户资金进行监管。开发银行所发放贷款资金和企业用于项目建设且尚未投入的自有资金拨入专项账户。

  第七条 资金支付的程序

  (一)借款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情况提出书面的《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并附上《施工合同等资金支付依据。资金支付用途中涉及监理的(如建设工程款),必须有监理部门的意见。

  (二)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由开发银行与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联合审查;对50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付由开发银行单独审批。

  (三)为支持开发企业简便支付零星建设资金(指单笔不超过25万元的支付资金),开发银行在北京经济适用房试点贷款项目上使用零星支付资金制度:开发银行根据借款人要求,可向借款人支付用于零星支付的备付金,一次不超过200万元;借款人在使用完备付金后,除提供一般支付所需资料外,还需附上资金支付凭证存根联复印件和收款人的收款凭证,开发银行审核贷款无挪用后,再支付第二笔零星支付备付金。

  第八条 资金原则上应严格实行第三方支付制度,对于企业日常零星需要支付的费用,可直接支付到开发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基本户中,用于项目零星费用的开支。

第五章 贷后监管

  第九条 开发银行密切跟踪项目手续办理、建设进展和销售情况,每月至少一次赴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实地了解项目建设进展进度,填写信贷工作表。

  第十条 借款人必须按月向开发银行上报开发企业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情况月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建设进度、当月投资完成情况、销售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十一条 借款人需邀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开发银行参加项目销售的公开摇号过程,并及时上报摇号结果。

第六章 项目销售收入监管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开发银行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归集项目所有的销售收入,对外支付须报开发银行和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销售收入的使用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预售款原则上应优先用于贷款项目的滚动投入,确保项目完工所需资金。使用预售款进行贷款项目滚动投入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进行资金管理。

  (二)项目滚动投入完成后,剩余销售款原则上应优先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确保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安全。

  (三)当滚动投入尚未完成、预售款大量回流,监管账户中资金累积额较大时,在证明项目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后续的预售款足以满足项目完工和还本付息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申请释放监管账户中的部分资金,但必须报开发银行和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四)贷款结束后,开发银行和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不再监管,由开发企业自行支配。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明确购房款必须直接汇入开发企业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项账户(列明开户行与账号)或开发企业在开发银行授权的代理行开立的专项账户(列明开户行与账号)。购房者缴纳现金的,由开发银行授权的代理行进行现场收款。

  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开发银行授权代理行进行销售收入归集的,由开发银行、开发企业、代理行签订三方《账户管理协议》,约定代理行必须将开发企业的售房款全额及时划拨到开发企业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项账户,未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代理行不得将该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到其他账户。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及时到北京市交易权属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完成网上交易备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开发银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联合制订,由双方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部分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手册》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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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  贷款  项目  资金  使用  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开行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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