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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门头沟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应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按以下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1.门头沟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标准征收;

  2.潭柘寺镇、军庄镇、斋堂镇三个重点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20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标准征收;

  3.门头沟新城和重点镇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标准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住宅。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城市廉租住房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其他国家、市政府文件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程序。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实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节预缴制度,最终缴费数额以区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年度投资计划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定。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一式三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批复的凭证。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存入区财政专户。

  (四)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许可时,应审核建设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对未按规定缴费的,应书面告知其到发改部门缴费。

  (五)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区财政专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我区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及区级项目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区财政局拨付建设单位使用并按照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缴及支出情况。

  (三)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专款的建设单位,须按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按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上报施工进度和专款使用情况,年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各建设项目的专款使用情况进行结算检查。

  第八条 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文件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原《门头沟区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门政发[199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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