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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路安发〔2011〕215号

  关于修订《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路安发〔2011〕215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标准达标验收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交质监发〔2010〕132号)和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对《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交路安发〔2011〕18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原有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交路安发〔2011〕1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列入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一般公路新改建工程计划项目,均应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及考核评价工作。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要求及《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标准》内容,应纳入公路工程招投标文件。建设单位应在合同文本中明确有关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价工作是指由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区县公路分局分级负责,依据《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标准》,通过量化方式对公路建设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评价。

  第五条 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 北京市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及公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改建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考核评价。

  区县公路分局负责对5000万元以下的新改建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考核评价。

  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负责对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新改建公路建设项目考核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应成立考核评价小组。考核评价小组由路政局(公路分局)、公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及流程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考核评价分为初期、中期、末期三个阶段进行。初期考核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进行,中期考核在建设项目完成投资额40-60%时进行,末期考核在交工验收前进行。

  三个阶段考核完成后,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公路分局)将对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考核评价小组通过专项检查和抽查方式进行。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签前,应根据三个阶段时间划分制定详细的考核计划时间表,上报相对应的考核评价单位。

  第十条 5000万元(含)以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考核。

  (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依据《标准》要求进行自查;

  (二)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对各合同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由建设单位(高速公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交通委路政局;

  (四)交通委路政局组建考核评价小组,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分阶段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5000万元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考核。

  (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依据《标准》要求进行自查;

  (二)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对各合同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分阶段上报公路分局;

  (四)公路分局组建考核评价小组,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分阶段进行考核评价;

  (五)各阶段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委路政局;

  (六)市交通委路政局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章 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评价等级均达标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考核未达标的项目(合同段)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该项目的信用评价中扣5分;整改后仍不达标,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本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评为D级;考核达标后方可复工。建设项目末期未达标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不得通过交工验收,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的,在该项目信用评价中加2分;综合评价等级为达标的,不加减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减分情况录入“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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