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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房政发〔2012〕8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房政发〔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房山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7〕692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市〔2007〕865号)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和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工业用地,除符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文件规定可协议出让的之外,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科研等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并具备公开入市交易条件。

  第三条 工业用地前期开发

  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确定。区域范围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方式:

  1.委托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作为前期开发实施单位;

  2.委托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成立的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全资企业作为前期开发实施单位;

  3.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前期开发实施单位。

  (二)开发管理费和利润率的确定。开发管理费和利润率参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执行。

  (三)前期开发的实施。前期开发实施单位负责筹措资金,依法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征地拆迁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四)前期开发的验收。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组织验收材料,向房山国土分局提出验收申请。房山区土地储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纳入区工业用地储备库,由房山国土分局按程序组织入市。

  (五)前期开发成本包括前期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贷款利息,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开发管理费或利润,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工业用地底价审核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一)初审:区财政局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进行审计。由专业评估机构做地价评估,形成地价评估报告。房山国土分局进行初审。

  (二)领导小组会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底价进行会审。对审计报告、地价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北京市房山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区新城会)审核:项目底价经领导小组会审后,报区新城会审核。

  第五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产业政策定位设置。房山国土分局致函区经信委,征询产业政策定位。区经信委依据房山区产业规划等相关政策确定产业政策定位。产业政策定位不应具有排他性条款。

  (二)编制出让方案。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开发完成情况,房山国土分局编制工业用地宗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坐落、四至、现状、面积、用途;

  2.出让地块的权属来源;

  3.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即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4.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供地时间、供地方式;

  5.出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条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强度、土地投资强度、开发建设期限等;

  6.出让地块的开发程度;

  7.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和要求;

  8.其他应当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三)出让方案审批。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由房山国土分局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依据批准的出让方案,房山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媒体公示。

  (五)在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竞得人后,房山国土分局向其核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六)中标人或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审批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山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前期开发主体签订《前期开发成本补偿协议》。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前期开发成本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执行。

  (七)中标人或竞得人需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备案)、规划、环境评估、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对出让土地另行处理。

  第六条 后期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出让后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查处力度。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处置。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仓储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具体实施参照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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