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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房政发〔2012〕26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房政发〔201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房山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房山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置办)负责本区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四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五条 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市政府规定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不列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

  第六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及经区民政局同意自主选择指定院校以外院校发生的教育培训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七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岗位,设立军人特需岗,面向当年退役士兵定向招聘,优先安置退役士兵。

  第九条 继续实行政府分配信制度。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安置办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出具分配信,并作为申请财政开支的依据。

  第十条 区政府统一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接收录用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当在区安置办开出分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和监督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的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和资金保障管理等制度。

  (一)人员管理。建立退役士兵管理数据库。由区安置办负责将当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排工作等安置情况录入退役士兵管理数据库。接收录用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安置办报送退役士兵安置报表,并报区财政局备案,作为年度核发工资的基础数据。(二)档案管理。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2.区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负责在2个月内完成新招录退役士兵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包括两部分:一是退役士兵服役档案;二是所在单位工作档案。

  (三)资金保障管理。健全退役士兵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经费的核定、审批、使用等环节,强化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各单位实行财务公开,收支情况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建立房山区退役士兵重大风险和生活特殊困难保障基金。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救助,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救助资金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证明,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区财政支付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下列退役士兵经费纳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一)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财政拨款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工资待遇;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

  (四)退役士兵重大风险和生活特殊困难保障基金;

  (五)退役士兵安置协调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建立退役士兵工资保障机制,规范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根据退役士兵的岗位、工作年限、工作实绩,按照相应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措施,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一)由区政府安排在财政拨款单位中未列编制范围的退役士兵,参照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依法共同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军龄补贴两部分。

  1.基本工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军龄补贴。根据退役士兵军龄确定,以1000元为基数,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补贴增加50元。

  同时,退役士兵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年终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发放绩效管理奖金(具体标准参照社区工作者)。

  (二)由区政府安排在企业单位的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目前已在各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待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安置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房山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房政发〔2002〕4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或北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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