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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京财综〔2018〕26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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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京财综〔2018〕2638号 市交通委: 你委《关于调整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函》(京交函〔2018〕397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事项如下: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市道路停车占道收费的主管单位,各区停车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道路停车占道费的具体执收单位。 二、我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对象由原经营占道停车的单位调整为占道停车人。 三、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编码:152010003)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收入,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本项目调整政策生效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东城、西城、通州区实施,2019年7月1日起,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实施,2019年12月1日起,在其他区实施。 七、各区在实施本政策之前,道路停车占道费的征收,仍按《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办法》(京交财发〔2011〕192号)的规定执行,请你委统筹做好安排。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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