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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交财发〔2011〕19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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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交财发〔2011〕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水平,特制定《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水平,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8号令)、《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5年第156号令)、《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1年第75号令)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占道停车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简称停车占道费)。 第三条 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的征收单位。市属道路和区属道路的停车占道费均由道路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征收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的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条 停车占道费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按照非税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未纳入非税收缴改革的单位,占道费收取采用“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资金直接上缴同级国库”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征收单位到辖区财政部门领取《一般缴款书》,按照收费项目、标准,填开《一般缴款书》交缴费单位。缴费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缴费。缴费单位到银行缴费后,将银行受理缴费的“收据联”的复印件,报征收单位留存。 第六条 各征收单位应建立停车占道费收费台帐,并负责与各级财政部门对账。 第七条 各征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组织征收,不得自行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各缴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占道费,逾期未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征收单位除追缴欠款外,按照与缴费单位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处理。 第九条 停车占道费实行市、区两级“2:8分成”,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道路设施维修养护、停车管理和交通管理,具体使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局根据权限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2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261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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