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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 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2〕3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中国服务和投资是我国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策。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方面制定了一些政策,这对吸引他们来中国服务和投资,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关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国务院侨办、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高度,从国家大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服务和投资工作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

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公安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外经贸部 国务院侨办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服务和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以下简称“长期多次F字签证”)。

  (二)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工作类)签证。

  (三)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字签证。

三、办理入境及居留便利事宜的程序

  (一)符合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境外径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或入境后,向中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国国内有关单位也可代外国籍人士申请办理。

  各驻外使领馆收到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报国内相关部门(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外事管理部门等一类被授权单位(以下简称一类被授权单位)审批。一类被授权单位要及时将审批意见函告外交部,由外交部函告我驻外使领馆。经审批同意的,我驻外使领馆即为申请人颁发签证。中国国内单位代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由中国国内单位报相关的一类被授权单位审批。一类被授权单位要及时将审批意见函告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我驻外使领馆为申请人颁发签证。

  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可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符合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向中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持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可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此类签证申请。

  (二)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免收加急费。


 关联内容
  关于废止《韩村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韩村河镇2023年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方案的通知》、《韩村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韩村河镇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层字〔2023〕598号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关于印发 《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动办发〔2023〕53号 
  关于优化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交公交发〔2023〕5号 
  关于禁止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通告 
  关于推出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业务6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公交管〔2023〕11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减免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2〕30号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备案事项 京公治字〔2022〕9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验收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7号 
  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公法字〔2022〕1125号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关于在广东省试行恢复内地居民办理赴香港商务签注的公告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2021年9月24日 
  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交绿通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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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  居留  投资者  人才  便利  提供  外国籍  高层次
  国务院办公厅  公安部  外交部  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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