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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37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决定》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指导思想,全面部署了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目标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极端重要性,把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作为劳动保障系统落实《决定》的重要任务,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省级和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各有关机构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当地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全力组织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与建设终身教育培训体系相结合,与推动职业培训的整体工作相结合,带动职工岗位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青年就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

  二、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结合实施技能振兴行动,全面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从2004年到2006年,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50万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人才)培养计划,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梯次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推动企业大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完善推广名师带徒措施,指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制度。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培训机构,发挥高职院校和社会各类培训基地的作用,实行校企结合,开展定单培训,并注重运用现代培训技术,提高培训水平。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搭建强化实践技能培训的平台。

  三、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通过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和技术创新等活动,在各行业和职业领域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2004年至2006年,劳动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系列活动。要组织生产一线职工,广泛开展拜师学艺、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等活动。大力推广一些企业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的做法,培育技能领头人并发挥其作用。

  四、改进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抓紧修订完善现有国家职业标准,吸纳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对新兴职业和复合技能岗位,抓紧制定新的国家职业标准。加快建立起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界限,促进技能人才更快更好地成长。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广企业生产现场、学校教学过程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的考核方法,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2004年至2006年,要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规模的双提高,在进一步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实现鉴定数量递增20%,其中新技师数量要有较大幅度增长,质量要有切实保证。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从2004年起,有条件的地市可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直接组织开展技师社会化考核工作。

  五、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促进其发挥更大作用。依托大中城市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企业集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并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技师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劳动保障部将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建立高技能人才交流专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开设专门网站,并建立相关的信息库,丰富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

  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引导更多的技能劳动者岗位成才。总结、交流和大力推行企业中推行的“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职业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使用待遇机制。在企业薪酬中充分考虑发挥技能做出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大力推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建立津贴制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七、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大力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和有关企业、培训机构,并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总结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企业、培训机构培养技能人才的方式方法,及时组织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2004年至2006年,劳动保障部将组织第七届、第八届全国技能表彰活动,并将“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表彰奖励规模扩大一倍,同时授予培养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工作,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加强宣传工作,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各地区每年要定期组织技能人才的专项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他们的成才和创业之路,宣传国家的培养和使用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的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八、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企业各类人才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指导企业做好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工作,并注意向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重点解决各类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技能人才,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及其他保障福利问题。

劳动保障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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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培养  人才保障  技能  工作  做好  决定  加强
  中共中央国务院  劳社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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