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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医保发﹝2019﹞34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医保发﹝2019﹞3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国家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根据前期各省(区、市)申报参加DRG付费国家试点的情况,确定了30个城市作为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任务目标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的重要抓手。以探索建立DRG付费体系为突破口,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有助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向纵深推进。各试点地区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以提升医保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精心组织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工作合力

  DRG付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推动DRG付费国家试点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各省级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试点工作指导组,同步建立专家团队,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指导试点城市开展工作的合力。各试点城市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试点领导机构,由医保、医疗机构和专家组成的技术团队,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试点城市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指导参与试点的医疗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试点任务,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深圳市、三明市、克拉玛依市以及各省(区、市)应用DRG的医疗机构作为观察点单位。

  三、明确重点任务,确保按期完成试点

  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在国家DRG付费试点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际付费”三步走的思路,确保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2020年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

  一是健全DRG付费的信息系统。各试点城市要在统一使用国家制定的疾病诊断、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基础上,根据DRG付费的要求,完善医保付费信息系统,处理好与试点医疗机构的数据接口,确保试点医疗机构与医保支付系统的顺畅对接。

  二是制定用于医保支付的DRG分组。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制定的DRG分组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核心DRG(A-DRG)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地方DRG分组体系和费率权重测算等技术标准,实现医保支付使用的DRG分组框架全国基本统一。

  三是统一DRG医保信息采集。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试点工作组的要求和医保信息采集标准,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上报前三年基本数据。在模拟测试阶段,按照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采集标准采集医疗机构相关数据,并统一报送。

  四是不断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流程。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按照国家DRG付费工作组的要求,参与和配合医保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流程的制定工作,并根据当时实际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经办管理流程和定点管理协议,不断健全DRG支付体系。

  五是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指导参与DRG试点的医疗机构完善内部医疗管理制度,强化医疗行为、病案编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健全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

  各试点城市在开展DRG试点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对不能采用DRG结算的病例,进一步推进依据大数据的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和按人头付费工作,建立多元复合医保支付体系。

  四、健全试点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开展DRG付费国家试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试点医疗机构的广泛参与,需要专家的密切配合。在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要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一是建立逐级培训工作机制。国家将组织开展对省级、试点城市医保部门的骨干人员和核心专家进行培训。各省(区、市)和试点城市负责对相关部门其他人员、医疗机构人员、地方有关专家的培训。要切实做到参加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培训到位。

  二是建立定期评估工作机制。按照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安排和时间节点,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形成DRG效果评价报告,给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模拟运行、实际付费等阶段性评估工作,严格把关,稳妥推进。各地要开展日常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对DRG分组等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开展动态维护。

  三是建立定期报告工作机制。及时总结交流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逐级上报。实行重要政策文件、技术规范报送制度。实行DRG付费国家试点简报制度。每年通过经验交流会、现场会、专题培训班等形式,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四是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试点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与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建立密切交流机制,形成合力,共同谋划、推进工作。

  为加强与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的联系,请各省级医保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试点城市指定1名医保部门联络员和1名医疗机构联络员。请于2019年5月29日前将联络员回执(附件2)报送至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

  附件1: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

  附件2: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局

2019年5月21日

下载附件
(1)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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