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及加强招聘会管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0〕6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及加强招聘会管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0〕6号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印发线下招聘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60号)要求,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服务“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9月1日起,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市范围内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现场招聘会管理及工作流程

  (一)加强大中小型不定期招聘会和定期招聘会管理

  我市现场招聘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在本辖区举办的全部现场招聘会活动(含大中小型不定期招聘会和定期招聘会)进行管理,做好招聘会备案、信息发布和统计工作。

  (二)备案工作

  1.举办定期招聘会,由办会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办会地点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下一年度备案信息。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请登录网址:http://fuwu.rsj.beijing.gov.cn/app/rlzyfw/logon.jsp

  进行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请登录网址:http://rsj.beijing.gov.cn/fuwu/zxbs/frbs,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通过北京市统一认证平台登录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2.举办不定期招聘会,由办会机构于举办招聘会前15日,登录系统向办会地点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备案信息(备案网址同上)。

  办会机构进行招聘会备案后,应与招聘会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备案事宜。

  (三)信息发布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定期登录系统查看机构备案情况,及时汇总招聘会备案信息,并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发布,服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

  办会机构因故变更招聘会项目或取消招聘会,应当提前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启事,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更新备案信息,并同时向备案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报变更事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在政府官方网站对已发布信息进行相应处理,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统计工作

  举办定期招聘会,办会机构应于每月28日前登录系统向办会地点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招聘会统计表(统计数据截至每月25日,25日之后举办的计入下一月进行统计)。

  举办不定期招聘会,办会机构应于会后7日内登录系统向办会地点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招聘会统计表。

二、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招聘会相关工作

  (一)办会机构

  1.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办会机构对其举办招聘会的安全负责,办会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招聘会的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充分认识招聘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意识,不能有丝毫侥幸。要不断完善招聘会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岗位管理职责,真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到人头,确保招聘会活动安全有序。

  2.坚持常态防控。办会机构应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切实做好防控工作。

  (1)合理规划布局。现场招聘活动应尽量安排在室外开阔地段,如确需组织室内招聘,应严格控制进场招聘单位户数,并扩大安全距离;在服务柜台、取号机、自助设备、招聘展位等前设置“一米线”,场内展位设置以及求职者之间均应保持一米以上距离;鼓励举办小型招聘会或开展网络招聘活动,参加招聘会人数不得超过500人。

  (2)加强入场检测。招聘会现场要求做好体温测量、查验“健康宝”、实名登记、消毒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和求职者应正确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应当拒绝其进入。

  (3)实施限流措施。日常服务应推行预约服务,实行分时段、间隔性入场等措施,对入场人员进行限流,保持安全距离;招聘活动现场,特别是室内活动,严控场内人员密度,根据情况及时疏导人流,减少求职者逗留时间,必要时可采取限流措施。

  (4)加大现场巡查。服务场所和招聘活动现场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开展不间断流动巡查,提醒现场人员保持安全距离、正确佩戴口罩;对随意摘除口罩、随地吐痰等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行为不文明的人员及时进行劝诫,要求拒不配合人员立即离开活动现场,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加强消毒通风。加大对服务柜台、公共座椅、自助设施等公共部位及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门把手等经常接触部位的消毒频次;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垃圾;室内场所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证空气流通。

  (6)做好健康提示。提前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告知入场要求;服务场所和招聘活动现场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健康提示,或利用显示屏等电子设备宣传新冠肺炎及其他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醒入场人员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7)加强应急管理。要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加强风险监测和日常防范,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化解。

  (8)做好应对处置。如出现疫情疑似症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清洁消毒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场所。

  3.做好备案工作。办会机构举办招聘会,应制定组织实施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应重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登录系统备案时应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招聘会举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对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预计单场次1000人以上的现场招聘会应按照《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到招聘会举办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许可。

  4.核实招聘信息。鼓励开办灵活就业专场招聘会,或在现场招聘会场内开设灵活就业专区,发布供求信息,满足广大灵活就业人员需求。办会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要严格把关,不得出现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行为,不得出现地域条件限制,招聘会现场应设立就业歧视投诉窗口,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见附件1),办会机构要及时妥善处置,能纠正的及时予以纠正,化解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处。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落实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单位场所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防安办字〔2020〕17号),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要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应急预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招聘会场所消防和疫情防控工作,督促办会机构落实消防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开展消防安全和疫情防控自查自改工作,及时化解各类消防安全风险。

  2.建立沟通机制。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沟通协调,提前告知招聘活动举办情况,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并配合属地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防联控。

  3.坚持动态调整。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属地疫情防控风险级别和疫情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现场招聘工作安排,并将具体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报。一旦发生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施精准防控,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

  4.加强监督管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建立现场招聘会日常巡查制度,重点检查办会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招聘信息的合法性,每次巡查要当场填写巡查清单(见附件2),被巡查机构法人和主管部门要签字确认并留存待查。巡查中发现问题应要求办会机构及时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约谈,情节严重的勒令停办整改。

  5.保障合法权益。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高度重视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招聘会监管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置就业歧视投诉,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对全市招聘会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附件:

  1.北京市现场招聘会就业歧视投诉电话

  2.北京市现场招聘会巡查清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8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村振兴协理员流动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23〕1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高级研修班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字〔2023〕4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5号 
  关于发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目录(2023年版)》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9号 
  关于实施创业启航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25号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1号 
  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京人社就促字〔2023〕105号 
  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8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23〕20号 

 关键字
  招聘  管理  活动  恢复  现场  加强  举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函〔2023〕8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届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月系列活动的通知 教学厅函〔2022〕2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现场招聘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3〕8号

 关于举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面向2022届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函〔2022〕20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及加强招聘会管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0〕6号

 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电子商务行业面向2019届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9〕3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函〔2020〕8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活动管理促进妇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19〕79号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有序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1〕11号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等4项规章的决定 第286号

 关于开展2015年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的通知 京人社职介发[2015]86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