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17〕189号 | ||||||||||||||
|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17〕18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实行以来,对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市场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越来越需要对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核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已经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长期有效,取消年审注册事项。 二、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方式调整为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组织从业人员报名并免费参加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录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申请机构可以查询并打印《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培训合格通知书”)(见附件)。 三、在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等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工作中,持有以下资格证明的,可以作为资格认定的依据: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4.已取得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 5.已取得的职业信息分析人员职业资格; 6.已取得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7.《从业人员培训合格通知书》; 8.申请机构从业人员在津冀地区取得的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证明。 其中,持有上述1-5项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先行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核验,核验结果录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四、为推进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保持三地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证书互认机制,经与津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沟通,达成以下共识:对赴津冀地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机构从业人员,持我市《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通知书》可作为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对持有津冀地区从业资格证明来我市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需到市人力社保局对从业资格证明进行核验,核验结果录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五、各区人力社保局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年审时,应通过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从业人员资格情况,不再要求申请机构出具纸质证明材料,切实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六、各区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清自身责任,严格审核从业人员资格信息,确保我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式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合格通知书(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31日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从业人员 人力资源 管理 市场 方式 调整 问题 资格 |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市场发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