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关于积分落户自有住所指标填报注意事项的通知 京人社积发〔2018〕116号 | |||||||||||||
| |||||||||||||
关于积分落户自有住所指标填报注意事项的通知 京人社积发〔2018〕116号 根据近期申请人关于积分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填报咨询情况,现就自有住所填报有关注意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京人社调发〔2018〕64号),居住在配偶自有住所、拟按“自有住所”填报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需在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如实对应填报“房屋所有权人证件号码”“房屋所有权人名称”“结婚登记日期”等项目。居住起始年月应不早于结婚登记日期。其中申请人离婚的,该段居住终止年月应不晚于离婚登记日期。居住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填写错误的,该条住所信息将不能积分。 二、对于在各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在配偶自有住所的情况,应在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分别逐条填报,且在配偶自有住所居住的期间应在对应的有效婚姻存续期间内。 三、居住在配偶自有住所、拟按“自有住所”填报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应提交有效婚姻存续期间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相关凭证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调解书等材料。上述凭证应由用人单位在复查阶段提交至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现场审核。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积分落户 住所 自有 注意 指标 事项 填报 | |||||||||||||
京人社积发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