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2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2020/4/2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司法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国务院同意,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部分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对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该5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其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或幼儿园带班任务。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助产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可以先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但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得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兽药处方。

  三、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其他条件的,可先申请实习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律师执业。

  四、各地区统筹安排技能培训补贴时,要将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各项待遇保障,按照规定为其计算工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六、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是当前形势下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监督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让广大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策,让用人单位精准把握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合理安排职业资格考试,为高校毕业生参加考试提供便利,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职业资格有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21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村振兴协理员流动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23〕1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高级研修班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字〔2023〕4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5号 
  关于发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目录(2023年版)》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9号 
  关于实施创业启航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25号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1号 
  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京人社就促字〔2023〕105号 
  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8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23〕20号 

 关键字
  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  影响  职业资格  先上岗  再考证  阶段性  实施  部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人社部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3〕3号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质发〔2023〕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本市先进制造业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18号

 文化部关于加强基层文化队伍职业资格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人发〔2002〕30号

 司法部负责同志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2018〕67号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人社部等7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答记者问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应急〔2019〕8号

 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商财函〔2020〕50号

 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2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0〕5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发展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京商会展字〔2021〕1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