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 509 号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 509 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于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附件二修改为: ……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节选,完整文件下载: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飞行 军事 基本 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委员会 中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