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现发布《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经销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标准计量局(以下简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药品、食品卫生、锅炉及压力容器、进出口商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各专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时,分别确定处罚,合并执行。

  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者时,确定责任后,分别进行处罚。

  第五条 生产、经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没收非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5%至17%的罚款,并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

  一、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

  二、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

  三、生产、经销限时使用而未标明使用期限的产品的。

  四、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没有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失效的。

  五、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

  第六条 生产、经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没收非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8%至20%的罚款,并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直至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经销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二、生产、经销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产品的。

  三、生产、经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明显不符的产品的。

  四、生产、经销冒用优质标志、认证标志或伪造许可证标志的产品的。

  五、生产、经销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产品的。

  六、生产、经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

  对查明的伪劣产品,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封存、没收或销毁。

  第七条 生产者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致使产品质量低劣的,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给以通报,并由企业主管机关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的,责令其停产或转产,直至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九条 罚款不满200元的,可由产品质量监督人员当场处罚。但当场质量监督人员应不少于2人。

  罚款200元以上(含200元)不满10000元的,必须经区、县标准计量局批准。罚款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必须经市标准计量局批准。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市标准计量局统一制发的《质量监督员证》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抽验样品时,还应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单》。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职权,必须开具处罚通知书。当场处罚的,应由被处罚者签字或盖章。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开具罚款收据。处罚通知书和罚款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处罚者,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存查。

  第十二条 当场处以罚款的,被处罚者应将罚款当场交产品质量监督人员;非当场处罚的,被处罚者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指定的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罚款的,按罚款额每日增加1‰的罚款。

  企业被罚款项,不得在税前列支。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所收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按《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复验。

  第十四条 被处罚者对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次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内处罚不停止执行。

  被处罚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产品检验结果除按规定公布外,不得随意泄露。随意泄露检验结果或检验失误,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赔礼道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给以批评教育,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经信发〔2023〕67号 
  《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 
  关于印发《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产品和解决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创客北京2022”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的通知 
  门头沟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23〕101号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23〕235号 
  密云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征集工作的通知 
  密云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兴区核心团队奖励和服务办法》的通知 
  关于征集虚拟现实先锋应用案例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192号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合作机构(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印发《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3〕63号 

 关键字
  工业  产品  质量  监督  行政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京卫监督 〔2023〕 1号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市监法规〔2022〕2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政策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2 号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通知 京卫监督〔2021〕15号

 医保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医保发〔2021〕35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关于修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1〕65号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86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9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 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1 号

 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