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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海发〔2011〕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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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海发〔2011〕5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 为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综合管理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洋督察工作规范》。该规范已经2011年10月2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 洋 局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洋督察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督察工作,保证海洋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海洋督察的工作效率水平,推进海洋督察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海洋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开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海洋督察员在本级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督察工作。 第四条 海洋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海洋督察工作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联合与独立、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联合督察是指,海区分局与本辖区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督察委员会对重大、突发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实行挂牌督办。具体程序是: (一)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海洋督察委员会批准。 (二)以国家海洋局名义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相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完成督办事项,并将督办结果报国家海洋局。 (四)国家海洋局应当根据挂牌督办情况和督办事项处理情况,发布督察通报。 第七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确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八条 督察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者督察工作需要,法制部门拟定督察工作方案,包括督察任务、督察方式、督察措施、督察人员组成及负责人等,经督察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向被督察单位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要求等。 (三)督察人员应当按照督察工作方案开展督察工作。 (四)督察任务完成后,督察负责人组织编写督察报告,应当包括督察过程、认定事实、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五)督察报告应当征求被督察单位意见,对督察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被督察单位可以向督察人员书面反馈意见。 (六)督察负责人将督察报告及反馈意见提交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报督察机构。 (七)督察机构根据督察情况,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制发督察结果告知书、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督察通报,告知被督察单位或有关单位督察结果。 第九条 督察组一般由法制部门、监察部门以及开展督察所需的相关业务部门中具有督察员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现场督察是指海洋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被督察单位开展的实地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卷宗查阅是指督察机构及督察人员调取、审阅被督察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征收等卷宗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卷宗查阅程序如下: (一)督察机构制发卷宗查阅通知书,提出卷宗查阅要求,明确拟查阅的卷宗类别、时间段等内容; (二)被督察单位填写卷宗登记表,报督察机构; (三)督察机构确定拟查阅的卷宗,制发督察通知书; (四)被督察单位按要求向督察机构提交卷宗。 第十三条 暗访是督察机构及督察人员对被督察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不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约谈是指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就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谈话。 第十五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对象及事项,报督察领导机构批准; (二)督察机构制发约谈通知书; (三)约谈时通报被约谈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被约谈单位做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五)对被约谈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六)被约谈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七)督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发督察通报,抄送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列席会议是指以列席的方式参加被督察单位召开的论证评审会、项目审核会、听证会、案件会审会等,对督察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列席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督察机构制发卷宗查阅通知书; (二)被督察单位填写卷宗登记表,报督察机构; (三)督察机构确定拟列席的会议,制发督察通知书; (四)被督察单位将会议通知抄送督察机构。 第十八条 督察文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作,主要包括:海洋督察通知书、海洋督察记录、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谈话笔录、查阅卷宗通知书、卷宗登记表、督察结果告知书、海洋督察意见书、海洋督察建议书、海洋督察通报、反映情况登记表、海洋督察卷宗移送书等。 第十九条 督察机构制发督察通知书时,应当抄送上一级督察机构。其中,省级督察机构制发的督察通知书抄送海区分局。 跨级督察的,督察通知书应当抄送下一级督察机构。 第二十条 督察工作文书要指定专人保管,统一编号,按规定填写、报批和归档。督察文书至少由2名督察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督察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洋督察文书格式(略,详情请登录海洋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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