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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市领导担任市级河长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河长办〔2023〕5号

  ​北京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市领导担任市级河长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河长办〔2023〕5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字〔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领导承担河长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级总河长、市级执行总河长

  市委书记尹力同志、市长殷勇同志担任市总河长。

  市委副书记刘伟同志、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谈绪祥同志担任市执行总河长。

二、市级流域河长

  市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游钧同志,担任大清河(拒马河)市级流域河长。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孙梅君同志,担任蓟运河(泃河)市级流域河长。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莫高义同志,担任清河市级流域河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夏林茂同志,担任永定河市级流域河长。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杨晋柏同志,担任城市河湖市级流域河长。

  市委常委、副市长靳伟同志,担任凤河(凤港减河)市级流域河长。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军民同志,担任潮白河市级流域河长。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亓延军同志,担任官厅水库市级流域河长。

  副市长于英杰同志,担任凉水河市级流域河长。

  副市长谈绪祥同志,担任北运河市级流域河长。

  副市长高朋同志,担任密云水库市级流域河长。

  副市长刘宇辉同志,担任京密引水(含怀柔水库)市级流域河长。

  副市长司马红同志,担任十三陵水库市级流域河长。

三、河长制相关工作市领导分工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健同志负责统筹监督检查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赵磊同志负责市总河长尹力同志履行治水职责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分管水务工作副市长谈绪祥同志兼任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秘书长穆鹏同志负责市总河长殷勇同志履行治水职责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四、建立市级河长动态递补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中“健全完善河(湖)长动态调整递补机制,确保河(湖)长责任不脱节、任务不断档”的要求,市领导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市委、市政府领导时,其河长制工作职责由市委、市政府的接任市领导或代管市领导负责。

  特此通知。


 关联内容
  科技部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社〔2022〕278号 
  ​北京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市领导担任市级河长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河长办〔2023〕5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办河湖〔2023〕33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保障规划(2020年-2035年)》的通知 
  水利部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政法〔2022〕36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2022年 第28号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21〕13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通航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90号  (2020/11/2)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十五届〕第15号  (2019/7/26)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7/2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 交办水〔2018〕168号  (2018/12/25)
  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综〔2018〕15号  (2018/3/13)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6号  (2018/3/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京政发〔2017〕30号  (2017/11/5)
  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7〕10号  (2017/7/10)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2号  (20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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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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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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