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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船舶和平台志愿观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预字〔2014〕38号

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船舶和平台志愿观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预字〔2014〕3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我局制定了《海上船舶和平台志愿观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 洋 局

2014年1月10日

  海上船舶和平台志愿观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海洋观测事业,提高海洋预报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适用于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属于基础性公益事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将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纳入本级海洋观测网规划。

  第四条 海上志愿观测船舶(以下简称志愿船)是指经海洋主管部门选定并登记注册,志愿参加海洋观测工作的海上船舶。海上志愿观测平台(以下简称志愿平台)是指经海洋主管部门选定并登记注册,志愿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海上固定油气开采作业平台及其他人工构造物等。

  第五条 鼓励符合国家观测预报业务需求的海上船舶、油气开采作业平台及其他人工构造物等加入志愿观测工作。

  第六条 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按照“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志愿加入、服务公益”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负责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订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管理制度;

  (二)编制国家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计划;

  (三)建设和管理国家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业务体系;

  (四)管理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数据;

  (五)管理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相关国际事务;

  (六)协调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派出机构)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是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的招募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招募实施计划;

  (二)负责志愿观测的海上船舶、平台的招募和业务管理;

  (三)负责志愿观测的海上船舶、平台所需观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检定、安装与维修;

  (四)负责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和数据汇交;

  (五)负责组织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志愿船、志愿平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配合志愿观测相关工作,可无偿使用其获取的观测数据,承担以下工作:

  (一)志愿观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观测数据的存储报送;

  (二)配合志愿观测设备的安装、维修、巡检和培训等工作;

  (三)与招募管理机构进行日常联络。

第三章 招募与退出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和业务需求制订国家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计划。

  第十一条 海区派出机构根据国家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计划及业务需求制定所辖海域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招募实施计划,并将招募实施计划及实际招募情况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海洋观测网规划和业务需求制定所辖海域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招募实施计划,并将招募实施计划及实际招募情况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海区派出机构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招募实施计划组织海上船舶、平台的招募工作,并与海上船舶、平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相关志愿观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入志愿观测工作的船舶、平台应确定管理责任人,负责志愿船、志愿平台观测的日常工作。

  有意愿加入志愿观测工作的船舶或平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向海区派出机构或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海区派出机构或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将其纳入志愿观测招募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海区派出机构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不适宜继续开展志愿观测的船舶、平台退出业务观测,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或平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招募管理机构申请退出志愿观测,招募管理机构应将退出志愿观测的船舶或平台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退出志愿观测工作的船舶、平台应将观测设备退还招募管理机构。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海区派出机构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按照业务要求和规范标准采购观测仪器设备,并建账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志愿船、志愿平台使用的观测仪器设备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第十六条 海区派出机构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安装、调试观测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志愿船、志愿平台管理责任人应按照观测仪器设备相关规程进行操作,观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

  第十八条 海区派出机构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建立巡检维修制度,原则上每年应对所管辖的志愿船、志愿平台观测仪器设备进行巡检,对存在故障的观测仪器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对不具备巡检条件的或突发仪器设备故障的志愿船,待其到达国内港口后即进行仪器设备检查和维修。

第五章 数据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志愿船、志愿平台观测数据的处理、存储、传输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条 海区派出机构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将志愿船、志愿平台的实时观测数据纳入国家海洋数据传输网。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应对观测仪器设备及其存储数据妥善保管。海区派出机构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在开展巡检工作时,回收存储数据,审核后按规定汇交。

  第二十二条 海区派出机构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观测数据进行质量审核,保证志愿观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海区派出机构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志愿船、志愿平台技术档案和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和规范。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海区派出机构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在海洋志愿观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破坏志愿观测仪器设备等影响志愿观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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