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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进口)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出口)两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商服贸字〔2022〕8号

  关于印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进口)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出口)两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商服贸字〔2022〕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0〕2号)及北京市政务服务局关于本市第五批告知承诺的各项要求,我局制定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进口)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出口)两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联系人:服务贸易处 赵亚东;联系电话:55579493)

北京市商务局

2022年3月30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进口)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出口)两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进口)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出口)两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定本意见。

一、告知承诺含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市商务局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商务局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进口)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出口)两事项的,材料齐全受理后,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1.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与决定。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信息完整、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认定。

  3.颁证与送达。申请人可直接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确认《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技术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二)告知承诺方式

  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进口)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出口)的,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场制发《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技术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1.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作出决定。对申请人现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制发《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技术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监管措施

  (一)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加现场核对市商务局在作出相应决定后3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对,制作工作记录,建立专项档案;

  (二)通过核对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轻微违诺和一般违诺失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对于严重违诺失信的,直接撤销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相应法律责任。

四、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

  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轻微违诺失信,是指无故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等行为。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材料与事实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准确材料等行为。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等行为。

  一年内,申请人办理告知承诺事项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累计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办理告知承诺事项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二)惩戒措施

  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

  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

  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

(三)失信修复

  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失信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及相关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审批部门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审批部门公布的电话、上级主管部门、“12345热线”投诉。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进口)

  附件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变更-变更总价类(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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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9年 第 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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