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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9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试验田和开放排头兵的作用,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常态下发展定位

  (一)明确发展定位。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把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二)转变发展方式。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建设开发与经营发展并重、培植主导产业与发展配套产业并重、扩大总量规模与提升产业水平并重、增加建设投入与注重产出效益并重。创新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努力实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加快形成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体制机制创新

  (三)明确主体地位。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统一管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自治区编办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配合。)

  (四)创新人才选聘制度。试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面向社会招聘和公开选拔人才制度。各市要在自治区核定的编制总量内,通过余缺调剂,拿出一定数量编制,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吸纳高层次人才。(自治区编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五)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结合我区实际探索建立行政审批联办的工作机制,试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模式。工商、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窗口,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地税局、宁夏国税局配合。)

三、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六)创新招商引资方式。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进招商方式,坚持引“高”、引“新”、引“强”,紧紧围绕新型煤化工、陆港物流、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态纺织、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等领域,积极利用现代网络手段开展网上招商,加强与港澳台和其他地区投资商的网上沟通联络,重点推进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区域性定向招商、产业性专业招商、龙头企业带动集群化招商等模式,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允许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招商引资中引进的符合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招商项目,制定鼓励政策。(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七)扩大向西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口重要资源、重要商品、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扶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境外生产基地,设立研发机构,拓展营销网络,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积极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发展对外劳务合作,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努力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全区扩大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八)主动参与区域合作。鼓励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东部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立战略合作或联盟发展关系,开展产业和项目对接,形成利益共享机制。坚持承接与配套相结合,提升传统产业,强化配套产业,发展新型产业,增强产业转移承接能力,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企业西进、产业西移、产品西出的重要基地。密切跟踪对接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金融、土地、人才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相关政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四、推动转型升级

  (九)突出重点产业。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生产性服务业,对单晶硅、蓝宝石、电子级晶体等新材料产业链项目和高技术服务业(iBi)给予大工业用电支持。石嘴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发展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物流业,重点引导电石化工、新型煤化工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石嘴山陆港经济区物流信息港建设,改造提升现有口岸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打造功能完善的陆港口岸。(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口岸办等部门配合。)

  (十)打造现代产业集群。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以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为核心,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立足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因地制宜确定重点领域,重点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协作配套,推进成长性好的战略产业、特色明显的首位产业、支撑力强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加快发展,着力在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电石化工等领域,努力打造现代化产业集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十一)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科学规划布局,完善行业标准,优化环境条件,鼓励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发展科研、金融、担保、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物流、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电子商务、劳动力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区内产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实现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性服务业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厅、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配合。)

  (十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经济与技术并重,更加突出保护知识产权和提高创新能力,探索建设各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平台和科技孵化器,形成产业创新集群。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研究制定科技创新计划,鼓励区内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能力强和成效明显的各类国家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和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符合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积极组织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政策,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宁夏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将人才作为支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知识产权与产业对接平台,建立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和急需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高薪聘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科研机构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职务按特聘岗位确定,并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用足用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符合贴息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轻工业企业,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财政资金扶持上给予倾斜。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倾斜,优先扶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品牌建设、外贸发展、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政府法制办、口岸办等部门配合。)

  (十五)创新投融资体制。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探索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投融资公司,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民间资本合作成立园区发展基金。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适当主体整体上市。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债券及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自治区金融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十六)提升信息化水平。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制造、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产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提高信息技术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和信息安全服务水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五、坚持绿色集约发展

  (十七)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大自治区级环保资金项目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制定绿色金融政策,加大对区内绿色环保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和培育绿色企业,加强与节能环保服务企业合作,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创新“企业小循环、产业中循环、园区大循环”发展模式,实现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目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

  (十八)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结合《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修订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完成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产业投资促进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调位实施意见》程序报批增容扩区或调区,形成定位合理、功能有别、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格局。授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规划管理职能,实现封闭式管理,并接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十九)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在改变地块性质和容积率时,应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自治区重点项目,使用自治区“点供”指标予以保障。对存量建设用地实施二次开发的,不再单独报批,可以将收回土地与二次出让方案合并报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六、强化工作责任

  (二十)完善综合协调机制。银川市、石嘴山市和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加大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支持力度,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自治区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相关厅局、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协调和服务,定期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考核并通报发展情况。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获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相关厅局、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二)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廉政建设。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以提升投资者满意度为中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依规开办各种要素市场,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相关厅局、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银川市、石嘴山市和自治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集约节约发展的理念,用足用好政策平台,优化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强化措施办法,着力破解瓶颈制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把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深化改革的有效依托、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支点、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劲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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