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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

关于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发挥《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2.0版)》(京商消促字〔2020〕39号)引领作用,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内容

  (一)支持国际品牌[注1](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注2](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本市开设亚洲首店[注3]、中国(内地)首店[注4]、北京首店[注5]和旗舰店[注6]的示范店。优先支持服装鞋帽类首店、旗舰店的示范店。

  1.支持店面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

  2.支持国际品牌的授权代理商海外版权代理费。

  (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等,2020年1月1日(含)以后引进线下实体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和旗舰店的示范店。优先支持引进服装鞋帽类首店、旗舰店的示范店。

  (三)支持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京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场租、搭建费用。

二、支持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且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实际投资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

  4.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5.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申报首店、旗舰店示范店的鼓励对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支持的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应在北京注册登记,在2020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注7]。

  2.国际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实际产生的店面装修、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应超过100万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实际产生的店面装修、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应超过50万元;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的海外版权代理费应超过100万元。

  3.鼓励对象入驻北京后,运营稳定,业绩良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三)申报引进线下实体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示范店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新引进的国际品牌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实际产生的店面装修、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应超过100万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实际产生的店面装修、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应超过50万元;引进的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2.新引进的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应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三、支持标准

(一)申报首店、旗舰店示范店支持资金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同支持比例、不超过最高限额给予资金支持,如果申报主体同时符合多个支持类别,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

  2.对店面装修建设、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等总体投资,国际品牌和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和20%、最高500万元和2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3.对国际品牌的授权代理商海外版权代理费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5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二)申报引进线下实体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奖励资金

  1.对成功引进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引进企业[注8],按照每新增引进1个首店、旗舰店示范店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2.登录北京市商务局网站http://sw.beijing.gov.cn,在“专题链接”中点击“首店、旗舰店在谈项目库”,注册后可填报。对于纳入“首店、旗舰店在谈项目库”并最终落地经营首店、旗舰店示范店的引进企业,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每新增引进1个首店、旗舰店示范店,额外奖励引进企业最高2万元。

(三)申报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支持资金

  对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在京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和搭建总费用,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四、最低经营期限

  申报首店、旗舰店示范店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承诺获得财政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1年内有拆迁、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应退回相应补助资金。

五、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2)。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四)2021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项目单位法人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支撑材料。

  1.申报首店、旗舰店示范店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品牌首店类型说明、品牌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营业中的店铺照片、店铺营业执照等支撑材料。

  2.申报引进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引进协议、品牌首店类型说明、品牌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营业中的店铺照片、店铺营业执照以及引进的首店、旗舰店示范店投资成本达到相应条件等支撑材料。

  3.申报新品发布活动的单位,应提供活动方案、新品发布流程及新品名称、活动总结报告、活动现场照片、活动宣传情况等支撑材料。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核,对于通过复核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申报方向、实际投资额度、支出进度、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七、申报时限

  凡符合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应及时完成项目初审,于2021年12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市商务局财务处,逾期不予受理。

八、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

  (二)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已经按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1〕5号),提交首店、旗舰店示范店的项目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复核、评审的项目仍然有效,不需要重复申报。未通过初审、复核、评审的项目可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重新进行申报。

  (九)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未提交过首店、旗舰店示范店项目申报材料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1〕5号)中关于“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业务咨询联系人:消费促进处 葛西来 55579555;项目申报联系人:财务处 邵婷 55579333)

  注释:

  [注1]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注2]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注3]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亚洲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注4]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中国(内地)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注5]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注6]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北京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注7]指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含)以后,或者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但是在2020年1月1日(含)以后开业。

  [注8]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将线上品牌引入线下开设实体首店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附件1:资金申请表

  附件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附件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附件4:2021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下载附件
(1)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资金申请表.xls
(2)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xls
(3)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doc
(4)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2021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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