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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年度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商贸发字〔2019〕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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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务局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年度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商贸发字〔2019〕29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年度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12月24日市商务局第十四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贸易发展处 李瑞;联系电话:55579401) 北京市商务局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年度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境外服务中心)建设,促进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根据《关于遴选境外合作组织机构建立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试行)》(京商务贸发字〔2016〕66号)(简称:《遴选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商务局与签约的境外合作组织机构合作建立的境外服务中心,即境外服务中心工作的承担主体是境外合作组织机构。 第三条 对境外服务中心的年度考核评估,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参加考核评估的境外合作组织机构包括:合同有效期内的、且签约超过6个月(含)的境外合作组织机构。当年合同有效期不满6个月的境外服务中心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五条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贸易投资发展、提供商务服务、提供境外公平贸易预警及贸易摩擦案件跟踪服务、提供信息服务以及境外服务中心内部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 境外服务中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商务局予以提示改正或解除合作关系。 (一)利用授牌身份或签署的协议,从事合作内容以外的商务活动; (二)利用授牌身份或签署的协议,从事对外借债、担保等经济行为; (三)利用授牌身份或签署的协议,境外合作组织机构工作人员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境外服务中心声誉; (五)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考核评估结果 第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评估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按照分数排名,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评估内容细化为11项考核评估项目(见附件: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考核评估表,以下简称:考核评估表):其中,6项为基础项,包括16个共性小项目,并分别按照重要性赋值,满分100分;5项为加分项,满分20分,是个性化项目。各等次的标准为: (一)优秀。能够较好地完成年度内工作任务,在考核达到合格等次的基础上,且总分(含加分)排名位列前百分之二十的。 (二)良好。能够较好地完成年度内工作任务,在考核达到合格等次的基础上,且总分(含加分)排名位列前百分之二十一至前百分之八十的。 (三)合格。能够完成年度内工作任务,且考核评估得分60分及以上的(不含加分)。 (四)不合格。出现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考核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含加分); 2.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3.未按要求提交考核评估材料的。 第四章 考核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八条 建立健全激励政策,对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一)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在选择外经贸活动的合作方时,北京市商务局给予推荐; (三)在合作协议期满后提出续约的,北京市商务局原则上应与其续约。 第九条 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一)对其约谈,限期改进,改进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限期未改进的,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北京市商务局成立考核评估工作小组,主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由贸易发展处、对外经济合作处、外贸运行处、财务处、商务服务业发展处、外资发展处、世界贸易网点联盟北京中心等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组成;下设考核评估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世界贸易网点联盟北京中心,具体负责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工作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境外实地抽查等考核评估方式,对各境外合作组织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境外合作组织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商务局报送考核评估材料,考核评估材料应包括:境外服务中心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考核评估表中涉及的评估内容和相关材料等。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程序。 (一)世界贸易网点联盟北京中心负责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步考核评估意见; (二)考核评估小组对初步考核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形成考核评估小组意见,提出考核评估等次建议,报北京市商务局; (三)北京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考核评估小组意见,决定考核评估等次; (四)考核结果在境外服务中心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反馈书面意见。考核评估工作小组在收到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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