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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2〕27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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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2〕2703号 各区县财政局、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800兆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无线政务网在城市日常管理及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作用,确保无线政务网安全可靠运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26日 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以下简称“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管理,有效利用网络资源,确保无线政务网安全可靠运行,充分发挥无线政务网在城市日常管理及应急指挥上的通信保障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文件)及无线政务网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决算是指无线政务网网络运营商运行维护费用(含地铁内网络运行维护费用),按决算方式申报和评审。 网络运营商运行维护费用根据网络运营商的运行维护成本,结合网络资源占用比例、购买业务占用比例和网络服务质量测评结果进行核算,按照市和区县分别支付原则,由市和区县两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分别支付给网络运营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网络运营商、地铁内网络运维单位、各入网用户单位等管理、运营和使用无线政务网的相关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职责 负责向市财政局申报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决算,并根据市财政局审定的运行维护费用市和区县级比例和金额,公布各区县应承担的运行维护费用;负责将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决算中的市级费用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按照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文件)及评审相关规定审定年度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决算,审定运行维护费用总额和市级应负担比例与具体数额;负责落实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决算中的市级费用,并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职责 负责代表政府用户单位与网络运营商签订集中购买服务合同,支付运行维护费用中的市级费用(含地铁内网络运行维护费用);负责组织第三方单位对网络运营商提交的年度运行维护费用进行造价审核和结算审计,配合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费用评审和审计工作,协调网络运营商按时按要求提供所需的评审依据。 第七条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布的区县运行维护费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本区县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根据本区县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支付本区县运行维护费用。 第八条 区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落实区县级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九条 网络运营商职责 负责依据财政评审要求及本市各相关规定据实申报年度网络运营商运行维护费用(含地铁内网络运行维护费用)决算。负责配合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做好年度运行维护费用造价审核、结算审计、决算申报、费用评审和审计等工作,按时按要求提供所需的评审材料。 第三章 决算编审管理 第十条 网络运营商运行维护费用由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维护成本、培训费用、管理费用、税金及利润等部分构成(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网络运营商每年1月31日前根据本办法要求编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网络运营商运行维护费用年度决算。 第十二条 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每年3月15日前预审网络运营商运行维护费用年度决算,并依据网络资源占用比例、购买业务占用比例和年度服务质量测评结果对运行维护费用进行初步核算,编制上一年度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决算,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定后报市财政局。 运行维护费用核算公式如下: 运行维护费用=网络运营商运行维护成本×网络资源占用比例×购买业务占用比例×用户满意度综合核算系数×通信质量综合核算系数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往年运行维护费用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按一定比例批复年初预算,年中根据决算评审情况安排剩余资金。 第十四条 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及时完成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拨付和有关合同签订工作。 第四章 费用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收到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的决算评审申请之后15个工作日之内,符合评审条件的,安排进行评审,审核上一年度运行维护费用决算及市和区县两级分摊金额。依据评审结果,对上一年度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中的市级费用进行清算。 其中市和区县两级分摊金额依据市和区县单个用户费用比例2:1和用户数量进行核定,核算公式如下: 运行维护费用市级分摊金额=运行维护费用决算总额×市级用户数×2÷(市级用户数×2+区县用户数) 运行维护费用区县分摊金额=运行维护费用决算总额×区县用户数÷(市级用户数×2+区县用户数) 第十六条 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收到市财政局的资金批复之后一个月之内完成运行维护费用拨付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6月底之前,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市财政局评审审定的上年度运行维护费用决算及市和区县分摊金额,公布各区县应承担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布的本区县应承担的运行维护费用,及时向区县财政部门申报本区县年度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和拨付本区县应承担的运行维护费用。预算安排可参照市级资金安排方式执行。 第二十条 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出具的运行维护费用缴拨通知的时间要求和负担金额,及时拨付本区县上年度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和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800兆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度的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用决算适用本办法),原《北京市800M无线政务网运行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7]890号)同时废止。 附件:网络运营商运行维护费用年度决算编制要求 下载附件:(1)附件:网络运营商运行维护费用年度决算编制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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