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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广发〔2013〕144号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广发〔2013〕144号

  市属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管理,特制订《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3年8月16日

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根据《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网络视听节目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或国家机关直属单位在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除外)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指导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教育培训,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以及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核鉴定工作等。

  第五条 依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未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第六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得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视听节目。

  第七条 未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含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节目服务)。从事自办网络剧、微电影等视听节目服务类节目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第八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提供用户上传服务时,对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报告。

  第九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视听节目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视听节目信息。

  第十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严格实行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制度,坚持视听节目内容先审后发。强化和完善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流程,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且具有节目审核资质的节目审核人员,加强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的审核把关。并依据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节目备案程序。对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重要舆情应及时上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第十二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岗前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并负责组织人员参加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并指定专人按时参加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召开的相关管理工作会议,按照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的《北京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接到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有关本网站传播不良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不得推诿或拖延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凡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上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并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领取许可证后,应按期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规定位置标注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有违反本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视情节依照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做出吊销许可证处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倡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传播违法违规视听节目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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