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政纪案件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政纪案件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政纪案件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政纪案件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举报机关和监察机关举报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公民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举报机关、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举报的案件,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严格保密,不得告诉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向任何与查处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

  二、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举报电话的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防止举报材料泄露或散失。

  三、接待举报人时,应有适当的接待场所,并单独进行,不得有其他无关人员在场。

  四、不得以举报机关、监察机关的名义打电话寻找举报人,或用标有举报机关、监察机关名称的信封给举报人写信。

  五、向举报人当面了解情况时,应选择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适当场所。

  六、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处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七、对举报人的奖励,不得公开。举报人领奖收据应由专人保管,非工作需要,不许查阅。

  第五条 举报机关、监察机关承办举报案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举报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第六条 协助举报机关、监察机关调查举报案件的单位,必须对调查活动保密。因泄密造成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 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采取鉴别笔迹或其他任何方式追查举报人。违者,由监察机关建议其主管机关暂停被举报单位负责人或被举报人的职务。

  第八条 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或在工作安排、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生活住房等方面进行刁难、排挤等变相打击报复,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者,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机关依法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举报人因被举报受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应监督其对举报人有无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采取措施,使其不再与举报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害关系。

  第十条 对错举、误举或举报失实的,由监察机关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的规定撤销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并通知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

  对利用举报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机关、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泄密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同被举报人串通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信访机构受理或查处举报问题,均应参照本规定,保护举报人。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国市监质发〔2022〕95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1〕16号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市发〔2021〕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谢正光等4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京政发〔2020〕2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0〕7号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第13号  (2020/10/9)
  关于印发《北京市可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20〕257号 
  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7/24)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2020/6/30)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58 号  (2020/6/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20〕9号  (2020/1/1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施工许可变更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0〕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设〔2019〕306号  (2019/12/20)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设〔2019〕307号  (2019/11/20)
  关于实施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报名等事项全过程网上办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9〕416号  (2019/10/12)

 关键字
  举报  案件  保护  合法  政纪  权益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2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2023〕3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17〕10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京环发〔2016〕7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14〕9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政纪案件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接待跨区域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17〕157号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6 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19〕21号

 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

 应急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应急〔2020〕69号

 如何投诉、举报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