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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3〕7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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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3〕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门头沟区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紧急工程管理,优选和规范使用承包商,确保紧急工程的顺利推进,依据《门头沟区紧急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是指区发展改革委对自愿申请参与承建区紧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集中招标、统一资格审查后,组建门头沟区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应急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工程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或有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修复的;或受季节、自然环境等有严格建设工期限制的,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区政府或区委常委会批准需要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四条 紧急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相关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应当从应急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 第五条 政府投资紧急工程的发包通过建立应急库的方式由区发展改革委实行集中管理。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的管理办法; (二)组织紧急工程承包商公开招标和资格审查; (三)负责库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章 入库条件与应急库建立 第六条 申请加入应急库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二级和二级以上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在门头沟区有满足承担应急项目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和人员; (四)信用评定结果在各行业监管部门得分排序靠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区统一的合格承包商应急库,原则上入库单位为20-30家,有效期两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合格承包商应急库分为施工承包商库和工程中介服务承包商库两类。施工承包商库包括:园林绿化、水务、市政、建筑安装等类别。工程中介服务承包商库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类别。 第九条 区紧急工程承包商采用资格评审合格制,从相应资质、信用记录、履约能力、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查,申请条件和资格审查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拟订,并由区发展改革委统一审定和发布。 其中,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名录库资格审查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拟订;园林绿化单位名录库资格审查标准由区园林绿化局牵头拟订;水务建设单位名录库资格审查标准由区水务局牵头拟定;市政工程单位名录库资格审查标准由区市政市容委牵头拟定;建筑安装单位名录库由区住建委牵头拟定。 第十条 合格承包商库内所有企业不分排名先后,均有平等参与我区紧急工程承包商选取的权利。 第三章 入库申请与录取程序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招标受理申请、审查,并定期公布审查结果。新增备案企业,符合入库申请条件的,可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接受资格审查,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补录入本年度应急库。 第十二条 承包商加入应急库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承诺自愿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区紧急工程承包商入库申请与录取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紧急工程建设的需求,在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合格承包商库类别、专业、组别、申请条件、受理部门、选取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各受理部门报送资格预审申请材料;具备多种资质的承包商,可申请多个类别和专业,申请材料应根据公告要求分别提交。 (三)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有关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依据资格审查标准进行评审,确定候选承包商名单,在《门头沟政府网》上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候选承包商,录入合格承包商库,并在《门头沟政府网》上公布,同时报区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承包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合格承包商库: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造成恶劣影响,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报名截止日前一年内); (二)因行贿、受贿、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转包或偷逃税、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报名截止日前一年内); (三)被责令停业的(报名时还处在停业阶段); (四)有正在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的有关记录。 第四章 应急库的使用 第十五条 本区紧急工程必须从应急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承包商(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除外)。项目单位从合格承包商库中抽取承包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抽取申请表一份; (二)被区委、区政府确立为区紧急工程的文件批复、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别、规模、标准及其他所需条件,提出选择承包商队伍的资质标准和要求,经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到门头沟区发展改革委抽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抽取承包商时应当在区发展改革委及监察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一家或多家承包商,抽取结果双方签字确认。条件具备时,可网上远程抽取。 第十八条 抽取多家承包商时,项目单位可以采取比选方式确定具体承包商。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同一标段工程的监理业务。承包商在入库资格审查文件中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如已承担其他在建工程,不得再参加本工程的比选。承包商选取结果在《门头沟政府网》上公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紧急工程可以扩大范围到合格承包商库以外选择承包商: (一)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库中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3家的; (三)项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应急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得进行弄虚作假、挂靠资质、围标串标、违法分包或转包等违法行为,不得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精心组织工程建设,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选取的承包商进行日常管理、整体评价和考核,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清出合格承包商库,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选。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签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程合同的; (三)因串通投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等行为而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因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的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七)资质等级变更导致不能满足入库和承担工程所需条件的; (八)以不合理报价等不正当因素提高建设费用的; (九)有其他违法行为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清出库的企业应在《门头沟政府网》上公布名单及原因。 第二十二条 进入应急库的承包商,因企业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对应组别的,应报区发展改革委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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