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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3〕71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3〕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门头沟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交易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内投资和其它财政性资金,或者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利用国有土地等资源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及中央和市政府投资等开展的工程项目。对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性质类型、工程资金额度,分为三类进行监管。

  第三条 第一类工程项目为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单体工程项目,包含区政府目标管理书中重点工程项目、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和其他新增工程项目应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统一纳入门头沟区有形建筑市场(门头沟区承发包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第一类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等积极推进前期手续办理,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权限依法依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第二类工程项目为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紧急工程项目,采取设立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的方式,通过依法招标,设立建筑、安装、市政、园林、水务等多类合格承包商名录库,为邀标的实施奠定基础。

  第六条 第二类工程项目应严格制定邀标准入条件,对紧急工程项目须报区政府批准后,再依照《门头沟区紧急工程管理办法》和《门头沟区紧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选定承包商。

  第七条 第三类工程项目为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含镇、街、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统一由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组织实施。其中,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实施。

  第八条 进入政府采购平台的工程项目,应当有立项和资金来源,项目单位须提供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立项手续、工程量清单和清单控制价。工程项目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对于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开具的证明。在进行招投标时,区政府采购中心应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监督。

  第九条 在市级各专业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的水务、园林绿化、道路工程等项目,按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入市级招标平台。

  第十条 除以上三类工程项目外其他情形参照现有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单位应健全工程概算、项目管理机制,履行相应责任;行业监管职能部门应依照职能权限,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分层分类招投标工作实施问题的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负责工程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限定和明确各类工程准入条件、合格承包商名录库的数量、类型、供应商资质等要求,形成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制度落实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各项责任。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制度要求,积极主动办理和完善各项手续,推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应积极发挥相关联席会机制作用,及时研究会商,解决分类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将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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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门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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