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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紧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3〕72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紧急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3〕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紧急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门头沟区紧急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本区紧急工程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门头沟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紧急工程的决策、审批、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紧急工程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或有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修复的;或受季节、自然环境等有严格建设工期限制的,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区政府或区委常委会批准需要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四条 紧急工程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抢险资金,专款专用。

  (二)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紧急工程专项资金。

  (三)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

  使用国家或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原则上不能按紧急工程管理。

  第五条 紧急工程的确定:

  建立紧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长或主管副区长主持,由区政府或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紧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紧急工程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紧急工程联席会议,由区长批准后确定;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紧急工程联席会议,由区长主持召开紧急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按“三重一大”程序确定。

  第六条 紧急工程经区政府紧急工程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有关部门分别同步办理。对于尚欠部分批准条件的项目,可在职权范围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同意进行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支持项目单位加快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不涉及规划调整、新占用土地的紧急工程,可以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应当报送项目概算或相当于概算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发展改革委评审后审批。

  对于涉及规划调整、新占用土地或涉及其它关键环节的紧急工程,由区长或主管副区长主持召开紧急工程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审批程序的具体简化事项。

  第八条 紧急工程的咨询、评审、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可以采用年度招标的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合格单位,进入紧急工程队伍储备库,日常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紧急工程实际发生时,在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体单位,或者随机抽取三家以上单位通过比选方式确定具体单位。

  第九条 紧急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书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紧急工程开始施工作业时,可按不超过评审机构或概算确定的30%支付工程预付款,其余资金按进度经区财政审核后拨付,施工期间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紧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紧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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