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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防〔2019〕20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防〔2019〕207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管,切实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确保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依法、依规,水利部组织制定了《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 利 部

2019年7月4日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管,落实调度运用责任,充分发挥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作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确保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分级负责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

  (二)组织指导实施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国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以及全国七大江河及跨省重要支流的江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中涉及的水闸(泵站)等,实施在线监控;

  (三)组织对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违反监督检查办法的重大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指导实施本流域片区内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对直管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二)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完成整改;

  (三)检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整改情况;

  (四)对违反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配合水利部开展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对本级直管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二)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监督检查责任;

  (三)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四)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违反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五)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整改要求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决策、指令下达、监督调度执行等工作,监督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整改;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对调度指令执行负领导责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具体执行单位,对调度指令执行负直接责任,接受有管辖权或调度权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调度运用问题的自查自纠、整改及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违规问题分类

  第十一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违规问题是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在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指令执行、相关信息发布报送等方面存在的调度运用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调度运用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违反水工程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规程规范、规章制度等明确的相关流量、水位要求蓄放水的;

  (二)未按有调度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令或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防洪抗旱或应急水量调度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水情旱情预警信息或预警信息发布不及时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将调度或蓄放水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上下游相关地区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实时运行及调度信息的;

  (六)调度运行中发现影响防洪抗旱或应急水量调度等问题时未及时反馈或未跟踪处理的;

  (七)调度记录、操作记录、台账、日志等各类调度信息未规范填写的;

  (八)其他违规调度运用情形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实施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

  (三)发现并确认问题;

  (四)提出问题整改意见;

  (五)督促问题整改;

  (六)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七)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单位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通过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开展问题认定。

  监督检查单位根据雨水情实况和预测,对照相关方案、指令等要求,通过水情实时监控系统对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情况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及时分析发现调度运用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分析研究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单位在对防洪抗旱调度运用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按要求时限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申辩材料予以复核。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须立即整改的,先整改后申辩。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单位确认问题后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调度运用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也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管理权限或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为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领导责任单位为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

  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是指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具体执行人员;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第二十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责任追究:

  (一)拒不整改的;

  (二)推诿、阻碍和拒绝监督检查,造假、隐瞒问题的;

  (三)违规调度造成重大险情、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地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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