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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通知 京体产业字〔2023〕21号

北京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通知

京体产业字〔2023〕21号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降低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保障体育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市体育局修订了《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体育局

2023年6月20日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降低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保障体育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主体

  (一)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体育健身等体育活动承办单位、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做好突发事件报告工作。体育赛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突发事件报告工作。

  (二)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作为体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按规定向市体育局报告。

二、报告范围

  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突发事件报告范围包括在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等,致使体育经营单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事故灾难:包括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严重食物中毒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消费者溺亡或伤亡事件、举办各类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件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因消费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事件分级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一是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是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是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是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文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报告程序与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注重时效性,简化报送流程,减少审签环节。一般遵循“先口头、后书面”的工作方式,做到“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跟踪续报”。

  体育经营单位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启动应急和救护预案进行处置。体育经营单位负责人首先应在1小时内依法向属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区体育行政部门接报后应协助处置,并在接报2小时内向市体育局值班室报告,简要报告有关情况(24小时值班电话:87244833)。

  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

  (一)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初次报告可以口头报告为主。

  (二)续报。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在初次报告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每30分钟续报1次。主要包括事件的最新情况、伤亡情况、人员具体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户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勘误和补充、事件发展趋势及处理的最新措施计划等。

  (三)总结报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体育行政部门应书面向市体育局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与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突发事件报告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重要工作环节,是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准确作出研判和处置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二)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严格依法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向辖区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并确保畅通。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京体产业字〔2010〕2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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