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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旅游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1〕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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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旅游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旅游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1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十一届县委第9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密云县旅游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密云旅游业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绿色休闲旅游产业示范区建设,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各乡镇、街道、旅游企业、民俗村(户)及旅游交通沿线商业服务设施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环境建设工作包括旅游企业、民俗村(户)及旅游交通沿线的商业服务设施的门头牌匾、户外广告、建筑物风格色彩及重要旅游交通节点的绿化美化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密云县旅游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旅游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县发改委、县农委、县市政市容委、县财政局、县工商分局、县国土分局、县规划分局、县环保局、县城管监察大队、县公路分局、县园林绿化局、县旅游局作为小组成员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旅游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作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全县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行政管理权限,进行行政执法。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成立旅游环境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建设设计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辖区内旅游环境进行日常检查和监察。 第三章 建设方案管理 第七条 县域内旅游企业、民俗村(户)及旅游交通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制定建设设计方案,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再行开工建设。 建设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物风格、色彩、材质、体量及视觉效果。商业服务经营单位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包括门头牌匾的尺码、样式、材质和店面装饰整体效果。 第八条 旅游交通沿线村民自建房和民俗村(户)的建设改造方案,由所在乡镇政府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依照镇区和村庄规划、《密云县旅游形象管理手册》进行规范。 第九条 各旅游企业及旅游交通沿线商业服务企业的建设改造设计方案,由乡镇政府、县规划分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进行规范。 第十条 各旅游企业及旅游交通沿线商业服务设施门头牌匾、广告宣传的设计方案,由县市政市容委在门头牌匾、广告规划管理时,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密云县旅游形象管理手册》进行规范。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旅游环境建设方案,由县旅游环境建设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检查。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的旅游环境建设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责任制,由县旅游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县旅游环境建设办公室每月对全县旅游环境建设工作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各有关乡镇,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旅游环境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镇域内旅游环境建设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旅游企业、民俗村应根据环境建设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等级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和市级民俗村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做好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旅游企业、民俗村及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应定期巡视、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及时维修、更新。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旅游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管。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县城管监察大队、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各自职权负责查处。 第十九条 对未经审批,私自设置的户外广告或门头牌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处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旅游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环境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县旅游局应及时将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户外广告或门头牌匾要求设置的,由规划部门、乡镇政府、城管监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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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管理 建设 环境 密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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