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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落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意见(试行) 京公治字〔2019〕554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落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意见(试行)

京公治字〔2019〕554号

  西站、机场分局,各区分局:

  按照市政府《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43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通知》(公治〔2018〕570号)要求,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审批。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公安部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确保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规范实施,现制定相关工作意见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概念

  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后,由公安机关审批部门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二、告知承诺的流程

  1.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书(具体式样见附件),在各行政审批大厅或对外办理政务服务窗口发布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

  2.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当面递交给公安机关审批部门。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

  3.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场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无法当场完成审批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审批部门先行发证,后续再完善审批手续。申请人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经营活动。

  4.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粘入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并加盖粘贴骑缝章),一份由公安机关审批部门存入审批档案。

  5.申请人为被委托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公安机关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例行核查。现场检查应制作核查工作记录,并补充到行政审批档案中。

  通过核查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此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公安局

2019年5月16日

  (联系人:朱焰;联系电话:13911830654)

附件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市政府《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43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通知》(公治〔2018〕570号)有关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要求,就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4.《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第6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1.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3.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4.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5.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6.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7.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8.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9.开办旅馆的建筑不是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

  10.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营场所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

  5.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6.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7.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8.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9.利用人防地下室开办旅馆的,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租赁普通地下室开办旅馆的,应提供与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和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10.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已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场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提供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接受公安机关撤销特种行业许可的决定;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公安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公安机关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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