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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加强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东至昌平县黑山寨沙岭,西至延庆县岔道城,南至昌平县南邵乡营坊,北至昌平县北界。

  第三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根据文物古迹、景点景观、古树名木等的分布状况和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划定一、二、三级保护区。

  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规划范围及其一、二、三级保护区的界限,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的规划建设要求。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凡属《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地带管理规定》中一类地带,除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外,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

  三、在一级保护区的非一类地带和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拖,须符合景区性质的要求,其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高度、材料和色彩等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四、在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景观和环境风貌。

  五、在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三级保护区内进行上述活动,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在一级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须报市规划局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二级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和三级保护区的重要工程建设,应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由县规划局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三级保护区内进行非重要工程建设,由县规划局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进行工程建设,凡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均须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属于违反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文物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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