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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文物〔2015〕1528号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文物〔2015〕1528号

  各区文化委员会、北京地区各博物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做好北京市博物馆及展览的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15年12月17日

  (联系人:王静;联系电话:64042770)

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博物馆(含博物馆的变更与终止),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均须按照本规定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博物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 博物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物馆备案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博物馆章程草案》);

  (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藏品概述、藏品目录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证明;

  (六)举办者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陈列展览方案;

  (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第五条 按照博物馆行业标准和规范,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依法分类开展备案工作。

  (一)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成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由博物馆举办者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其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向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其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还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设立国有古生物化石类博物馆的,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后,分别向北京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2.设立非国有古生物化石类博物馆的,依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凭备案通知书到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后,向北京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备案: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同意的;

  (二)依法可以撤销备案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博物馆出具通知单。对已经受理的博物馆设立备案申请,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备案同意的,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通过网上公开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备案不同意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附件:

博物馆备案材料释义

  (一)《博物馆备案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博物馆章程草案》)。

  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博物馆名称、馆址;

  2.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4.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5.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6.章程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其中,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章程应同时符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见附件)的要求。

  (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博物馆馆舍应以自有为主。馆舍为博物馆自有的,应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租赁馆舍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使用国家划拨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用证明。

  此外,设立博物馆馆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或小于400平方米,同时有与之相配套的库房、办公场所等,并适宜对外开放。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面积可适当放宽。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其中,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还需增加提供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设计方案。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博物馆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博物馆应在库房、展厅等文物储藏、展示空间配备以下设施、设备:环境控制设备:环境(微环境)调控措施、空气过滤装置等;

  环境检测设备:紫外线测试仪、光照度计、温湿度检测仪、有害气体检测仪等;

  基本保管设备:柜架、展柜、囊匣等;

  安全、消防设备: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栓、临时照明设施、探头等。

  非国有博物馆备案时,需提交上述设施、设备的设计方案。

(四)藏品概述、藏品目录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1.藏品概述

  藏品概述是对博物馆馆藏现状的文字描述,内容包括藏品总量、馆藏特色、主要藏品的年代、类别以及其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并提供藏品图录,以及藏品可以成系列、能够组成一个或多个主题展览的支撑材料。

  2.藏品目录

  藏品目录即博物馆藏品总登记帐目录,内容包括:登记日期(年月日)、总登记号、分类号、名称、时代、数量(件数、单位、实际数量)、尺寸重量、质地、完残情况、来源、入馆凭证号、注销凭证号、备注、账页的页码和藏品图片等。

  其中,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3.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购买即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向文物商店购买文物或者通过合法拍卖的渠道购买文物,也可以向民间征集文物。博物馆必须购买来源合法的文物,不能购买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来源不合法的文物。接受捐赠是博物馆取得馆藏文物的重要途径,我国政府也鼓励和支持文物拥有者向文物收藏单位捐赠文物。依法交换是指国有博物馆之间可以交换文物,但不允许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之间交换文物。非文物类藏品的获得,也应通过相应的合法渠道进行。

  博物馆备案时,需提供上述渠道的藏品来源合法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购买的凭证、捐赠凭证、调拨凭证等,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则需提交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取得藏品的方式,不能提供凭证的原因,以及对说明文字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博物馆应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举办者需提供上级单位年度经费拨付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办馆注册资金(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举办者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馆出资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其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此外,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博物馆,还应提供企业纳税证明,以及建立博物馆并每年投入资金的决议文件或是会议记录等。

  (六)举办者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在本地办馆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国家机关及国有博物馆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申办单位需同时提供国有博物馆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民营企业作为申办者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的需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出资办馆的,须签署联合办馆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协议中应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并载明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博物馆必须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年龄小于70岁;并且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博物馆的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博物馆理事会成员及博物馆馆长。博物馆必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或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博物馆应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博物馆从业经验。其中非国有博物馆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资产投入的,其理事会宜有政府代表或政府指派的人员参加。

  申请设立博物馆,需提交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人员数量、所从事的专业及岗位设置等;同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理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及职称复印件,以及从业简历和业绩专长等。

  (八)陈列展览方案。

  陈列展览方案即陈列展览大纲,其主要内容包括博物馆展览的主题定位、结构框架、重点展示内容以及用于展示的藏品清单等。

  申请设立博物馆,提供的陈列展览方案应包括展陈大纲、形式设计图两部分。内容应包括贯穿展览陈列的学术、文化、艺术、历史等方面的中心思想及总体观念的文字概述,并提供展陈形式设计方案及相关学术委员会确认可行的项目认定书。此外还应提供参展展品的总体情况说明及《展品目录》(包括序号、名称、年代、质地、级别、来源、完残、照片等)。

  (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博物馆备案,应提供馆址所在地相应级别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公消〔2015〕209号),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博物馆无需消防备案,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但需申请人出具已经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北京市博物馆展览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并结合实际,对在本市备案的博物馆举办展览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展览系指以博物馆名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及相关活动项目,不包括出入境展览等涉外展览。

  第二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的,应当在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有关部门备案。其中,国有博物馆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展览变更也履行上述程序。

  第三条 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依法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进行备案。

  第四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展览主题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并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三)加强馆际展览项目交流,整合藏品资源,鼓励联合办展,举办巡回展览,打造精品项目,提升展示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展览规范标准,做到材料安全,确保文物展出环境和观众参观空气质量达标;

  (五)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并进行标注,文物展览原则上复制品、仿制品比例不能超过展品的10%;

  (六)践行绿色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可持续办展,避免在办展过程中产生浪费;

  (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八)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九)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五条 博物馆申报展览项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展览大纲或脚本。应包括贯穿展览的学术、文化、艺术、历史等方面的中心思想及总体观念的文字概述,并提供展陈形式设计方案及相关学术委员会确认可行的项目认定书;

  (二)《展品目录》及重点展品说明。应包括参展展品的总体情况说明及《展品目录》(包括序号、藏品总登记号、普查登记号、名称、年代、质地、级别、来源、完残、照片);

  (三)讲解词;

  (四)展览场地总体情况及硬件设备、安全保卫设施情况介绍;

  (五)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 国有博物馆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专业人员,依照博物馆展览工作原则开展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进行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且展览主题、内容存在问题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展览项目应及时予以处置。审核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展览主题内容应符合《宪法》要求,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积极健康;

  (二)凡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中国文化,妨碍正风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展品、资料等,一律不得展出;

  (三)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规定》,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人类遗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题材的,不尊重人类尊严,不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国家领导人的,应遵守《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举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图片展览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五)展览展品来源必须合法,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以及以假充真,可能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

  (六)展览场地必须具备安全保卫设施,确保展品及观众的安全;

  (七)备案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凡北京市登记备案博物馆举办展览,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有关程序,并因展览的主题、内容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博物馆条例》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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