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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自1991年4月10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

  为维护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取缔无照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非法活动,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必须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运营证照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未依法取得运营证照和营业执照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为非法经营,一律取缔,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可当场制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吊扣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半年至一年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吊扣牌、照两次以上的,给予吊销牌、照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无照经营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制止非法经营活动时,公安交通警察在场的,公安交通警察可当场扣留其驾驶证,通知非法经营者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公安交通警察不在场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可暂扣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在七日内移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处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并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无照经营论处。

  (二)个人利用公有车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除按第(一)项规定处理外,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单位有责任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单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可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按第(一)项规定处理,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非法经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本规定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和各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实施。

  四、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91年4月10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 〔2023〕 17号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7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3〕132号 
  门头沟区2023年春节期间邮政快递、线上外卖企业员工留京在岗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科发〔2023〕2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核定单位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有关服务事项的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母婴室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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