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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暂行办法 京社领发[2009]1号

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暂行办法

京社领发[200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京发[2008]1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办发[2008]18号)精神,为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和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经市政府授权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市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是创新我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将性质相同、业务相近的社会组织联合起来,进一步形成合力,促进共同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主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协调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班子政治立场坚定,指导协调能力强,联系群众广泛,能够团结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及其联系的各界群众一道开展工作;

  (二)在业务发展中处于龙头地位,能够带领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共同发展;

  (三)有健全的党组织,能够在所服务和管理的社会组织中推进和加强党的建设;

  (四)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业务主管职能,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管理、提供良好服务。

  第五条 “枢纽型”社会组织,原则上首先从现有符合条件的人民团体中选择认定;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组织中确认。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枢纽型”社会组织认定程序:

  (一)拟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有关团体或组织,根据认定条件和自身情况,向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小组;

  (三)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正式予以认定。

  第七条 对“枢纽型”社会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因条件变化,不再适合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或不能有效履行“枢纽型”社会组织职责的,经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以进行必要调整。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枢纽型”社会组织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委要求,承担有关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1、团结带领有关社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2、按照业务建设和党建工作一起抓的要求,负责在所管理和联系的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逐步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的广泛覆盖;

  3、积极反映各方利益诉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按照市政府授权,承担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有关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

  2、负责有关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有关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按照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求,积极为相关社会组织发展、管理提供服务,主要包括:

  1、加强业务指导,为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2、搭建服务平台,在业务发展、服务社会、教育培训、对外宣传、信息交流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创新工作方式、拓展服务渠道,整合有效资源,发挥整体合力,优化发展环境;

  3、扩大工作交流,协调相关社会组织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枢纽型”社会组织领导班子要重视并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发展、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领导、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十条 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对“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集,“枢纽型”社会组织有关负责人参加,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协调、部署社会组织建设、管理、服务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市社会建设部门应及时将全市社会组织发展的规划、政策、动态等向“枢纽型”社会组织通报。“枢纽型”社会组织要将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向有关社会组织通报、向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机制。市社会建设和民政部门适时通报有关信息,“枢纽型”社会组织及时报送本领域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信息动态,畅通信息沟通和交流渠道。

第六章 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管理、发展、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对其承担政府授权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购买管理服务”等方式,结合部门预算,由公共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围绕服务社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等主题,组织、动员本领域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建设。属于政府授权的公共事务事项,可结合部门预算,由公共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创新“枢纽型”社会组织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为“枢纽型”社会组织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十七条 设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搭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管理、发展、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枢纽型”社会组织及其所联系的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十八条 将“枢纽型”等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市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枢纽型”社会组织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积极研究落实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区(县)“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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