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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业务工作规范 京社领办发[2016]8号

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业务工作规范

京社领办发[20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整体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在业务工作上具备6个要素,即:开放式体系、支持型平台、常态化机制、创新型载体、引导性规范、品牌化特征。

  第三条 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加强综合协调、提供相应支持的同时,逐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和促进“枢纽型”社会组织进一步提质增效,全面提升整体效能。

第二章 构建开放式体系

  第四条 “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的核心要求和根本目的,是广泛吸纳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社会组织,形成有规模、有质量、有向心力的社会组织集群;实现这一要求和目的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开放、包容、共享”,克服认识不深、动力不够、担当不足,以及在固有体系内封闭运行等问题。

  第五条 构建开放式体系的方法和形式包括:

  (一)以会员制等形式广泛吸纳有意愿的社会组织加入体系;

  (二)以政策解读、业务培训、项目实施、资源共享、举办活动、开展公益等多种形式为纽带,同非主管、非会员、非挂靠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作联系;

  (三)以形成价值认同和建立统一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等为基础,达成合作意向;

  (四)以群众需求和行业发展为导向,主动培育、孵化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

  (五)具有业务主管单位资格的群团组织,切实主动作为,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纳入进来。

  第六条 有垂直指导关系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应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对区、街(乡镇)相应机构的工作对接、指导,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体系。

第三章 搭建支持型平台

  第七条 坚持服务导向,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支持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性、多样化服务,是“枢纽型”社会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树立“跨界合作”的理念,借势、借力、借智,多渠道筹措资源:

  (一)同党政部门保持良性互动,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积极争取支持;

  (二)充分挖掘自身资源,发挥内部各业务系统的综合优势,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三)同相关基金会、“支持型”组织、志愿服务团体、专业社工机构等建立伙伴关系,为本领域社会组织争取资金、项目、策划、咨询、人力资源等要素支持;

  (四)积极利用企业、媒体、信息、公共关系等资源,帮助社会组织扩大“朋友圈”、获得多样化支持。

  第九条 采取适当形式,搭建为本领域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集约式服务的“一站式”平台,主要包括:

  (一)设立“孵化中心”(“服务基地”、“服务指导中心”、“创客空间”等),提供孵化、指导、互动等服务;

  (二)引入“支持型”组织,委托其为有需求的社会组织提供“托管式”、“陪伴式”等能力建设服务;

  (三)在内部成立“社会组织服务专委会”并吸收有关专家加入,提供咨询、顾问、指导、评估等服务;

  (四)依托本领域相关综合性社会组织,在集成资源、辐射带动、服务指导等方面发挥平台作用。

  第十条 除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外,积极为社会组织搭建社会资源利用平台,可采取的方式包括:

  (一)集中举办大型展会(如“公益博览会”、“资源对接会”等),帮助本领域社会组织推介项目、匹配资源;

  (二)整合政府、市场及社会资源,探索举办“公益众筹”、“公益创投”、“服务项目大赛”等活动,支持公益创业、发展有价值的社会创新项目;

  (三)帮助本领域社会组织对接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促进优秀服务项目在基层落地;

  (四)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搭建网络众筹、网上资源对接、网上展览展示等大容量、开放式互动平台;

  (五)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组团式”发展,通过项目合作、设施共享、经验借鉴、互动交流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规模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枢纽型”社会组织结合本领域实际,主动研究和关注社会企业模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向社会企业转型。

  第十二条 “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应综合考虑本领域社会组织发展需要,本着公平、公开、透明等原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惠及本领域广大社会组织。

第四章 提升常态化机制

  第十三条 “枢纽型”社会组织日常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遵循,是着力固化、提升业已形成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奠定更加稳固的发展基础。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秘书长工作例会制度。基本要求是:

  (一)原则上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二)可以“联席会议”、“工作沙龙”、“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体现;

  (三)会议内容以解读政策、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等为主,或在征求社会组织意见基础上确定适当主题;

  (四)及时将每次工作例会情况(包括议题、规模、决议、成效等)报送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制订、完善本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政策制度等。重点是:

  (一)发展规划、促进意见或相关专业性、综合性文件;

  (二)总结提炼工作中的成熟经验和做法,通过文件、通报等形式予以推广;

  (三)根据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本系统有关支持经费的使用要求等,制定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等操作办法。

  第十六条 高标准、常态化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建设。主要包括:

  (一)完善基础数据库,及时、动态掌握所联系的社会组织数量规模、组织类型、人员状况、业务开展等基本信息;

  (二)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收集、掌握本领域社会组织工作动态;

  (三)按要求建立本领域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

  (四)分类整理、汇编本领域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产品等,向社会推介;

  (五)利用网站、刊物以及微信群、QQ群、APP软件等信息载体,展示、交流社会组织工作动态;

  (六)加强同社会建设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及时报送本领域社会组织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鼓励“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开展常规性业务培训基础上,探索具有本领域特色的社会组织培训模式、课程体系及人才认定标准,切实提高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五章 建立创新型载体

  第十八条 “枢纽型”社会组织激发活力、增强动力的根本所在,是贯彻落实创新发展理念,建立符合社会组织需要、符合社会工作特点、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工作载体。

  第十九条 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本领域探索成立社会组织“联合会”或“促进会”等,协助做好日常联系、服务和管理工作,用章程认同、组织结盟、同业自律等方式进一步增强联合效果和社会化属性。

  第二十条 非财政拨款单位的“枢纽型”社会组织要集约利用政府购买管理岗位、管理服务等支持措施,单独成立“社会工作部”(加挂“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进一步聚焦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工作,实现“党建和业务一起抓”。

  第二十一条 工作覆盖面已达到相当规模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应积极探索“二级枢纽”的有效实现形式,主要包括:

  (一)以行业、专业、工作对象、机构类型等为依据,对社会组织进行适当分类,引导其成立相应“工作联盟”;

  (二)根据实际组建本领域“社会志愿服务联盟”,积极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开展;

  (三)将社会组织划分为若干群组,尝试采取轮值制等形式,在每个组别中明确牵头单位;

  (四)把本领域一些具有聚合功能的社会组织认定为“二级枢纽”,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

  (五)发挥本领域有关基金会、“支持型”组织的支持、辐射作用,探索建立资源型、平台型工作“枢纽”。

  第二十二条 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工作。主要包括:

  (一)用“协商民主”的理念和要求改造、提升现有的秘书长工作例会制度,在讨论一般事务性工作基础上,尝试围绕业内相关重要议题,进行更高水平的协商、讨论;

  (二)发挥同党政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探索同党政部门进行“组团式”协商民主的有效工作机制;

  (三)物色、培养本领域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推荐先进、遴选代表、资政问询等方面做好人才储备;

  (四)培育一批具有协商意识、懂得协商规则、掌握协商能力的社会组织,引导、支持其探索开展具有明确主题的“协商民主”活动并努力形成品牌。

  第二十三条 鼓励功能型特征突出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积极整合行业资源,建立为全市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新载体。

  第二十四条 探索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专委会”,协调、整合本领域矛盾纠纷调解资源,指导、培育和推动成立社会化、专业化调解机构,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

第六章 加强规范化引导

  第二十五条 “枢纽型”社会组织对本领域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化引导是政府依法监管的有效补充,主要通过倡导核心价值、形成共同理念、进行章程约束、推动诚信自律、履行社会责任等社会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以下方式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一)推动成立本领域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联盟,发布“自律公约”、制订行为准则等,强化规则意识;

  (二)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推优档案”,通过声誉评价、表彰先进等方式进行引导和约束;

  (三)编辑发布本领域社会组织“工作指南”、“实务手册”等,提供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典型案例等工作指引;

  (四)积极研究、了解、掌握本领域、本行业的工作动态、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发展状态、改革趋势等整体情况,切实做好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

  (五)探索建立对本领域“草根”组织的引导机制。

  第二十七条 鼓励“枢纽型”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在本领域开展现代社会组织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制订考核评价办法、发布业务规范标准等方式,引导和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

  第二十八条 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行业协调、日常服务、外事管理以及登记、年报、执法等方面发挥好协同配合作用。

第七章 打造特色化品牌

  第二十九条 高度重视自身及本领域社会组织服务品牌的创建、传播与推广,增强竞争力、提高美誉度,更好地吸引合作伙伴、争取外部资源。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品牌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品牌效应突出。在相关社会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品牌名称明确,能标志化地凝练概括公益服务的内涵及本质特征,具有相应的标识系统,易于识别、宣传和推广。

  (二)彰显公益特征。着力于提供社会所需、实效明显的公益产品和服务,能够补充、完善社会服务领域的缺失和不足,服务对象评价良好。

  (三)体现核心业务。能够集中反映该社会组织的核心业务,突出体现该组织的工作理念、文化内涵、服务领域等要素,对本组织的整体工作有较强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四)发展基础牢靠。经过较长时间的运营和积累,具有专业性、公益性、稳定性等特征,已形成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稳定的服务对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

  第三十一条 品牌创建应紧密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突出以下方面:

  (一)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

  (二)在生态环保、矛盾调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应急救助、交通治理、城市安全、社区治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三)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非首都核心功能疏解、“大城市病”治理等提供助力;

  (四)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国际交往等方面,培育一批能够“走出去”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品牌。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与品牌创建相配套的工作体系,主要包括:

  (一)以“社会组织公益行”及本领域相关特色活动为载体,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在公益活动中发现亮点、锻造能力、凝聚共识;

  (二)结合本领域工作实际,制订、公布社会组织服务品牌的评价、遴选、认定流程及标准;

  (三)制订激励措施和办法,对评选产生的社会组织品牌予以适当表彰、奖励,营造良好氛围;

  (四)搭建、参与综合展示平台或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表现突出的品牌项目、品牌组织等进行宣传、推广,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三条 鼓励“枢纽型”社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指导和帮助本领域社会组织掌握必要的“品牌管理”、“品牌营销”等专业理念及知识,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提高品牌创建水平。

  第三十四条 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全市性的社会组织服务品牌评选、表彰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规范研究制定本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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