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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2011〕125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2011〕125号

  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函〔2011〕30号),现转发你们。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打击非法运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监管各项工作。

  一、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一)路政局负责组织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和相关道路建设单位对轨道交通车站、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道路、公交港湾、出租车停靠设施以及人行过街天桥和通道等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完善。对今后新开通的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道路及配套设施,要建立与交通运输场站“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的工作机制,确保交通运输场站功能的发挥。既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道路及配套设施需要改造和完善的,应分批纳入市、区年度交通疏堵工程解决。

  (二)运输管理局要根据全市出租汽车市场的供求情况、公共交通发展状况等因素,做好出租汽车运行组织工作,逐步完善远郊区县区域出租车试点工作。围绕全市治理“黑车”重点工作任务,在进一步优化全市公交线网的同时,着力改善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省际长途客运站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公交换乘条件,着力完善社区短途接驳微循环线路,着力统筹好市郊公交线路与郊区境内客运线路的协调发展,改善公交出行环境、方便群众出行,进一步挤压“黑车”的生存空间。

  (三)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城六区交通运输场站和首都机场及周边区域非法运营出租汽车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非法运营出租汽车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提出全市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监管区域范围并按照市交通委的要求划定监管区域,负责全市交通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及执法规范的统一培训和统一规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远郊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共同确定需要联合监管的重要时期、重点地区及其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分工明确、衔接紧密、运转高效原则实施联合监管。

  (四)各远郊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监管职责,加大对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区域内非法运营出租汽车的查处力度,共同维护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和交通秩序。进一步组织做好区县境内客运线路、站点的优化、调整工作,分步完善并实施区域出租车试点方案,研究实施“黑车”乱点区域的综合整治措施,分批开通小区延伸线和区域微循环线路,解决好区县群众出行问题,有效遏制“黑车”增长的势头。

二、工作要求

  (一)迅速组织开展综合整治,有效恢复市场秩序。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由交通执法总队会同运输管理局迅速制定全市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综合整治方案,协调公安、城管和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综合整治,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克隆出租车”等非法运营行为,特别是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要及时通报并紧密配合公安部门,集中力量予以坚决打击,有效恢复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衔接紧密、协调运转”的联合监管长效机制。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打击非法经营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重程序、重证据、重事实,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禁止采取“钓鱼执法”等方式开展执法工作。

  (三)依靠社会力量,提高监管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场站设施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和配合监管责任,进一步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执法的渠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在公交线网优化和社区短途接驳工作中要多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发动社会力量、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对交通运输秩序实施监管。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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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  管理  场站  周边  文件  秩序  加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京交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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