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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3〕47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3〕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已经第9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3年8月6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

  第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交办需由部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部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部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部直属机构和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存在突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

  第八条 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部安委办或相关司局提出,报部领导批准,以部安委办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司局负责跟踪督办。

  第九条 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

  (二)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四)公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或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时间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下发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通知;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七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或跟踪管理对象。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于年中和年末将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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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  交安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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