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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本市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2020年出台了《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确保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意义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要有具体措施防范里应外合问题。

  《指导意见》系统提出了新时期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的充分信任,更是财政部门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指导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要把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内容实质,作为抓好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拓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单位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任务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学习的成效转化为深化改革的行动自觉和生动实践。

  《实施意见》是本市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的重大改革举措,是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实施意见》旨在建立健全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和体系,强化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和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目标。

二、准确把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改革要义

  各区财政部门要深刻理解《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改革的核心要义。

  (一)准确把握国有金融资本的范畴。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由金融管理部门投资或国家虽无出资,但是设立、运行和经营主要依靠国家信用和凭借国家权力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区财政部门在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时,应准确把握管理边界,确保金融国资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二)认真落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主体责任。各区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区财政部门尚未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地方,要按要求积极跟进、切实履职。部分区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实行委托管理的地方要设立过渡期,同时做到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管理规则不变、管理责任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三)扎实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集中统一授权管理,压实了财政部门的管理责任。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各区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四)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的穿透管理。各区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各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穿透原则,对本区国有金融机构,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须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式管理,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基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

  (五)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各区财政部门要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流转管理;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完善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六)实行国有金融资本全口径报告。各区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要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以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七)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各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提出党建工作“四个同步”要求,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要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项政策措施

  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本市《实施意见》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要抓紧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学习贯彻文件情况,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压实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快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各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全流程全覆盖、穿透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稳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工作;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厘清部门权责边界,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清晰委托代理关系,尽快理顺和巩固集中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管理体制。

  (二)积极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措施。各区财政部门要主动对表、狠抓落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方案,尽快形成配套文件框架,落实管理组织体系。对已有制度措施和管理体系,要对照梳理,及时调整优化,确保与中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加快建立出资人制度,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薪酬管理、财务监管、统计监测和分析报告等各项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推动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要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三)大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各区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不断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权董事作用,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各区财政部门要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本金来源审查,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严格要求所属各级企业认真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各级企业应聚焦主业,有效建立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分离的防火墙,依法合规开展对外投资。

  (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工作督导机制。市财政局对各区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区相关工作的落实,严格按照市政府会议有关决定抓紧研究出台完善本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及时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宣传引导,主动发布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凝聚改革共识;要增强舆情监测研判,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月9日

  (联系人:赵立婷;联系电话:55592270,1391119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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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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