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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财法〔2023〕71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财法〔2023〕710号

  局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财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北京市财政系统针对会计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梳理形成《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局属有关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对照《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切实做到过罚相当。

  二、坚持教惩结合、以促督改。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行为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通过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当事人承诺及时改正的,应当签订《告知承诺书》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或再犯的,结合违法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处罚。

  三、坚持规范执法、严格程序。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做好检查笔录,确保执法链条完整、有据可查。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并按要求送达当事人。

  四、市财政局将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修订,陆续梳理并公布其他批次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本市执法实践,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规定的,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可参照《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节依法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可参照适用。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告知承诺书

下载附件
(1)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xls
(2)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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