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令 第1号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实效性:有效

  文号:审计署令 第1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社会审计组织提高审计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批准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4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并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按照实施监督检查的审计机关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的业务报告。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承担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审计署领导、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开展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开展对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组织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对本地区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对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由审计署制定,确有必要调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应当报审计署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对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制定,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审计署发现报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审计机关调整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并实行计划管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时,对其执业质量有疑议需要进入委托单位查实的,对有审计管辖权的委托单位,可安排对其进行审计或者开展审计调查;对没有审计管辖权的委托单位,可向有审计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对其进行审计或者开展审计调查;对法律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以外的委托单位,可以向其调查,取得证明材料,委托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报告有不实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监督检查管辖权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审计机关组成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送达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1)。

  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检查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条 检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的审计档案,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检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检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现场收集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检查组组长复核后,交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有关人员、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签名、盖章;向委托单位调查,并取得的证明材料,由委托单位有关人员、委托单位签名、盖章。

  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能够证明所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文书格式见附件2)。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基本情况;

  (三)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检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意见。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接到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检查组或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出具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文书格式见附件3),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书格式见附件4)。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质量较高,在同一地区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可以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审计档案、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交出或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取证措施;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脱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于每年的6月底和11月底以前,将下列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材料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一)检查报告;

  (二)通报表扬、通报批评情况;

  (三)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

  (四)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处罚结果;

  (五)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格式

  2.检查报告格式

  3.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格式

  4.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格式

  附件1: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审检通*〔****〕*号

  ------------------------------------

***关于检查******的通知

  _____:

  根据******(事实依据),决定派出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组,自*年*月*日起,对你所******(检查范围、内容)进行检查。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组长:_________

  检查组成员:_________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检查报告格式

关于******的检查报告

  _____:

  根据审检通*〔****〕*号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我们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进行了检查。现报告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

审检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的处理处罚建议

  _____:

  ***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根据******的规定,建议你部(厅、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并将结果函告***。

  附:证明材料**页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

审检移*〔****〕*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的移送处理函

  ______:

  ***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根据******第*条的规定,移送你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

  附:证明材料**页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关联内容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司发〔2023〕2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财法〔2023〕710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关于开展顺义区2023年度“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京财会〔2023〕715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3〕54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35号 
  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3〕637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113号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技管发〔2023〕7号 
  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财资〔2022〕124号 
  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财预〔2022〕139号 

 关键字
  审计  机关  监督  社会  组织  业务  质量  暂行
  审计署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 第32号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令 第1号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审计署令 第9号

 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审办发〔1996〕371号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家档案局令 第10号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审综发〔1996〕370号

 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审综发〔1996〕369号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办发〔1996〕372号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法发〔2206〕第67号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审法发〔1996〕357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