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法发〔2000〕42号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实效性:有效

  文号:审法发〔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公安厅(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审计机关要突出重点,注重查处大案要案的指示精神,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犯罪线索,并根据有关法律关于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取得了显着的成效。特别是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之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了查处和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见附件1)的,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见附件2),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见附件3),予以接受,并迅速进行审查。审查后,及时将立案的决定或者不立案的理由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将不立案的案件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经审查,对于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犯罪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关公安机关,并告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接受转送的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及时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进行复查;公安机关应当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审计机关。

  公安机关对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立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见附件4)的,应当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二、加强办案协调与配合。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为加强联系,有利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经常交流、通报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的重大嫌疑,并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或者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等情况,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公安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揭露走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扰乱市场秩序和侵犯财产等类案件,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审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各级公安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要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及时查处。

  四、严格依法办案。在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要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五、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审计署、公安部。

  附件:1.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依法应移

送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

  2.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格式

  3.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格式

  4.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此页无正文)

  审 计 署 公 安 部

  二〇〇〇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主题词:审计 公安 通知

  抄送: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

国务院法制办

  审计署办公厅 2000年5月8日印发

共印650份

  附件1.

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依法应移送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如下:

  1.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第149条第1款);

  (2)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10)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11)走私核材料案(同上);

  (12)走私假币案(同上);

  (13)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14)走私贵重金属案(同上);

  (1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同上);

  (16)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17)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

  (1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第153条、第154条);

  (19)走私固体废物案(第155条第3项、第339条第3款);

  (20)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2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2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2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

  (24)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25)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

  (2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第184条第1款);

  (27)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

  (28)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

  (29)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

  (30)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

  (31)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第168条);

  (3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

  (33)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3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35)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36)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37)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38)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39)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第174条第2款);

  (40)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4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4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4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4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

  (4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

  (47)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

  (48)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

  (49)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第182条);

  (50)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

  (51)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

  (52)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

  (53)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

  (5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55)逃汇案(第190条);

  (56)洗钱案(第191条);

  (57)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58)贷款诈骗案(第193条);

  (59)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

  (60)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61)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

  (62)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

  (63)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64)保险诈骗案(第198条);

  (65)偷税案(第201条、第204条第2款);

  (66)抗税案(第202条);

  (67)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68)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

  (6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第208条第2款部分行为);

  (70)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第208条第2款部分行为);

  (7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第208条第2款部分行为);

  (7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7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7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75)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76)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77)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7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79)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80)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81)侵犯着作权案(第217条);

  (82)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83)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8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

  (85)虚假广告案(第222条);

  (86)串通投标案(第223条);

  (87)合同诈骗案(第224条);

  (88)非法经营案(第225条);

  (89)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90)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

  (91)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

  (9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

  (93)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

  (94)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

  (95)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2.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1)抢劫案(第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部分行为);

  (2)盗窃案(第264条、第196条第3款、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第265条);

  (3)诈骗案(第266条、第210条第2款、第300条第3款部分行为);

  (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第183条第1款);

  (7)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第185条第1款);

  (8)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

  (9)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10)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11)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骗购外汇案。

  附件2.

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关于******的移送处理书

  :

  我们在对******的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

  我们认为,******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移交你*依法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

  附件:证明材料**份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送 达 回 执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人签名:

  送达方式:

――――――――审*移送[****]*号――――――――

  送 达 回 执

审*移送[****]*号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人:

  送达时间:****年**月*日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 (签名) ****年**月*日

  代收人: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附件4.

  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3.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4.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5.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6.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7.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关联内容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司发〔2023〕2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财法〔2023〕710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关于开展顺义区2023年度“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京财会〔2023〕715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3〕54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35号 
  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3〕637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113号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技管发〔2023〕7号 
  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财资〔2022〕124号 
  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财预〔2022〕139号 

 关键字
  案件  建立  移送  制度  加强  工作  协作  配合
  审计署  公安部  审法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

 关于建立完善全市土地争议案件审判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京规自发〔2018〕8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的决定 第28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审法发〔2000〕30号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法发〔2000〕42号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