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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3〕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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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3〕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怀柔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京财预〔2011〕241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区财政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区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各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区财政局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要按照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程序。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国家、北京市和区政府以及区财政局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复及决算报告; (六)审计机关对预算单位和预算项目实施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组织、指导区级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的规范性审核、事前评估;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具体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实施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向区政府和区人大报告绩效评价结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公开预算绩效结果情况。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区财政局;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部门组织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主管部门;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本单位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区政府对镇乡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 预算编制时,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申报绩效目标,并按规定配合区财政局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 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十二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预算编制时,由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项目内容等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评估建议,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要求的,部门或单位要进行调整、修改。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区财政局同意按照相关要求重新申报。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项目将相应调整或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配置标准规定,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统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运行半年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向区财政局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保证预定目标如期完成,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报绩效目标,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国库执行管理,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国库执行有关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区财政局、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依据绩效目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分类: (一)按照预算级次,绩效评价分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 (二)按照组织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分为财政评价和部门组织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部门组织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区财政局负责对预算单位组织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审查以及组织重点再评价。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秉持客观公正,体现公信力。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整改机制。区财政局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整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上报区财政局,并积极落实整改,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建立结果公开机制。评价结果要逐步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预算绩效问责机制,具体按照《怀柔区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怀政办〔2013〕5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对绩效管理工作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主管部门对下属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要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无误。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预算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业务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违规干预和影响预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镇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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