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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15〕12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15〕126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本市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停征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免征的具体项目见附件1。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余额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北京市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

  附件1:北京市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下载附件
(1)附件1:北京市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doc
(2)附件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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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取消  停征  免征  行政事业性收费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财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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