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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3〕38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3〕389号

  有关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中央企业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013年11月29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升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升级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解决制约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实现重大战略产品突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符合规划、突出重点、建立机制、规范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四条 产业升级资金建立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实施效果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产业升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种业、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关系国家战略的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

  第七条 产业升级资金重点支持中央企业依托企业技术和资源整合优势,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关联产业相协调,开展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试验测试、新产品试制、产业化建设到新产品推广、应用及服务的全过程产业升级活动。

  第八条 产业升级资金优先支持中央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共同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

  第九条 产业升级资金采取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产业升级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亿元,对总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亿元。

  第十条 产业升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财政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按年度拨付产业升级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联合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当年资金支持重点,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根据国家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所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经审核并按重要性、紧迫性排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

  协同创新项目由牵头组织的中央企业负责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按照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分类申报。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申请列入产业升级资金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获产业升级资金立项,按照资金支持计划需在本年度继续予以支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新增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

  (三)属于企业经批准的主营业务范围;

  (四)企业在项目领域具有技术、人才优势;

  (五)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与国际发展方向接轨;

  (六)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新增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资金申请文件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企业现有工作基础等内容;

  (三)项目已享受国家政策扶持情况;

  (四)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及预期达到的成果;

  (五)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

  (六)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七)协调创新项目需提交协同创新内容及支出计划;

  (八)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出具的同意注(增)资的书面材料;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延续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包括执行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实施计划和预期成果调整建议等内容;

  (三)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家或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新增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财政部提出新增项目立项建议和延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

  经财政部审核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新增项目立项计划书面通知中央企业,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组织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技术、投资、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

  参与产业升级资金项目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按新增项目立项计划通知要求,填写上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承诺书》),内容包括:项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预期成果、实施计划、考核指标、总投资额度、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新增项目立项建议和《项目承诺书》签订情况,综合考虑当年预算规模、企业项目排序、项目实施计划、以前年度项目效果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等,审定新增项目立项及资金支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产业升级资金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新增项目立项情况、延续项目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当年资金使用方案,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收到产业升级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产业升级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当年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

  项目终了后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中央企业应及时缴回国库。

第五章 项目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承诺书》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在次年项目申报时上报有关部门和财政部。

  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中央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财政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照《项目承诺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企业调整建议和专家意见,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或企业执行严重滞后,导致项目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有权终止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中央企业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上报有关部门、财政部。

  未实现《项目承诺书》预期目标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向有关部门、财政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照《项目承诺书》对验收项目进行效果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照《项目承诺书》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参考。

  评价结果均为优秀和良好的中央企业,以后年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项目。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中央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中央企业,财政部将酌情收回未使用资金,以后年度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延续项目不予安排后续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产业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骗取产业升级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9日起施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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